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1994】25号),印花税是对合同书立、领受双方征收的一种行为税。那么在针对不是法人制的合伙型企业上是否需要根据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呢?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认为,合伙型企业资金账簿在没有使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科目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理由有二:
第一,资金账簿的记载是基于会计原理,所以针对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的前提必须是受会计准则计量的经济主体。根据会计准则计量的对象应当有着如持续经营、货币计量等属性。而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一般也存在较短经营期间。合伙企业记账并没有单独的准则,一般也只是参照会计准则。
第二,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并没有规定合伙企业资金账簿需要交纳印花税。税法具有公法债债务性质。无法律授权情况下,不可侵犯公民财产权。
当然,印花税的征收与否取决于记载账薄科目,这种判断方式显然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别标准存在出入,这反映着现实中税法体系的自洽性尚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