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8: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提出犯罪是其所为,但他还未向侦查机关交代,问律师是交代还是不交代,律师如何答复?
答:首先,按照前述“会见七步法”,在介绍委托经过、告知会见有监控风险、进行全面法律咨询后,律师应当先询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时作过几次笔录,对笔录内容有无辩解。在问到此问题时,犯罪嫌疑人就会说他还没有承认犯罪,不会十分突兀地抛出这个难题。
其次,犯罪嫌疑人真的这样问了,律师必须告诉他以下三点:一依照法律规定,他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在被强迫的情况之下有权拒绝供述,因此,只有在他自愿的情况下决定如何供述和辩解;二刑事诉讼是讲证据的,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无法定罪;反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其它证据确实、充分的,也足以定罪;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其它证据也不确实、充分的,当然无法定罪。对于证据是否充分,辩护律师需要认识到刑事诉讼是个动态的过程,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认罪,而是要有合理的辩解才可以不认罪;三是坦白认罪是酌定从轻情节,除非罪大恶极,一般在量刑时均会予以体现,特别是事出有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的案件,坦白认罪,在量刑上可以有大幅的从轻甚至减轻。
第三,告诉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请他按照上述三条规定进行衡量,律师不能替他决定。
摘自《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第三版 作者:徐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