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美国的宪法的目的是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护人民免受恶政之苦,换句话说,它要防的是治者之恶,因此,宪法的制定者便把它写入宪法,成为美国人的的宪法权利。
——《美国宪政历程》
最近在听任东来等著的《美国宪政历程》有声书,在听到第九章时,第一次听说人身保护令,觉得很有意思。在这里现学现卖,说说“人身保护令”是个什么东西?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8款有一个著名的“必要和适当的条款”,它授予国会制定政府履行其职责“一切必要的适当的法律”。这为美国联邦政府扩大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宪法第一条第9款对“必要和适当”作了限定:“不得中止人身保护权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人身保护权(令)是英国习惯法中一项重要的个人自由,目的是阻止政府的政策性过失,特别是不经过正常审判就拘留疑犯。在形式上,它是法院向扣人机构发出的一种命令,要其将所居留者带到法院,法官将审查拘留的理由是否充分。如果理由不充分,法官有权命令释放疑犯。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美国著名的梅里曼诉讼案,看看美国最高法院是如何维护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1860年共和党人林肯当选总统,1861年2月南方几个州闹独立,并且开始进攻在南方的联邦军队要塞,南北战争随之爆发。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完整,林肯总统于1861年4月在国会休会期间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下令暂时中止一些不稳定地区的人身保护,也就是准许军事人员不服从人身保护权的命令(即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并且扩大了宪法未授与总统 的一系列战争权力。
当时,马里兰州就是其中一个暂时中止人身保护权的地区。1861年5月25日,当地一位叫约翰•梅里曼的人凌晨在睡眠中被军方抓走。他涉嫌暗中组织当地的阴谋叛乱活动,参与破坏当地的铁路桥。天一亮,他的律师威廉斯赶紧赶到扣押梅里曼的军营要人无果。然后直奔华盛顿最高法院找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坦尼。5月26日晚,年逾8旬的坦尼给凯德瓦尔德将军下达一份人身保护令,要他在第二天中午11点带着梅里曼来到巴尔的摩的法庭见他。
凯德瓦尔德将军拒绝出庭,派手下转述他的严正声明:“在此类案件中,美国总统正式授权他出于公共安全考虑暂时中止执行人身保护令状。”
坦尼大法官很是生气,立即发出一份传票,指控凯德瓦尔德将军蔑视法庭,要其在“第二天12点来见我”。让坦尼恼火的是负责送信的联邦法院执法官连军营的们都进不了。只能是写一个意见书送交美国总统,请他履行其宪法责任——强制实行法庭程序。
林肯请求国会支持他不得不采取的紧急措施,同意他暂停人身保护权。国会一片哗然,争论不休。经过几番激烈的辩论,1861年7月国会通过一项法律,授权总统可在战时暂停人身保护权,但有一项限制条件:军方可以逮捕和扣留危害国家安全的疑犯,但不得加以军法审判,并要将逮捕的平民名单和案情告知普通法庭。如果当地普通法庭的大陪审团拒绝起诉疑犯,疑犯便可要求地方法官命令军方将自己交给普通法庭听证并释放。
而梅里曼的命运并没有立即改观,直到一年后,联邦政府宣布巴尔的摩不再是危险地区,军方才把他转交给普通法庭。
而此后的与梅里曼案相似的米利根案,经过艰难的司法程序,最后,最高法院作出了判决:军方对米利根没有司法管辖权,米利根及其同伙必须释放。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被称为了宪法的守护神。实际上,也是美国广大公民人身保护权的守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