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引出
在继承案件中中,有些人会认为只要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满十八周岁,则在审查法定继承人时,不必考察其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因为继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已经成人,不存在扶养的问题。这种观点不妥。
《民法典》第1127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民法典》并未规定认定形成扶养关系的标准。
那么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形成扶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
二、法院判例
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5继承纠纷案
王凤与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拥是同胞兄弟姐妹关系,与王某5是继父子关系。××××年,王某5之母贾秀与王凤英结婚,王凤系初婚,贾秀英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贾秀英与王凤结婚时,带来一子王某5、一女王彦华,结婚后王某5、王彦华均与王凤、贾秀英共同生活。贾秀英与王凤结婚时,王某5、王彦华均已成年。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凤的遗产。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年至2018年王凤去世,王某5与王凤始终在诉争宅院内以家庭成员方式共同居住生活,相互扶助,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王某5与王凤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且双方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得到众亲友及同村村民的公认,王某5为王凤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判决驳回王凤兄弟姐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19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5.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
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应依职权进行调查。
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可以从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进行区分,再结合经济供养、扶养时间、扶助情况、丧葬事宜等方面综合考虑。
【免责声明】
“Better Call Lu”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来源“Better Call Lu”,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谢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