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于上周末更新,却连续几天疏于打开简书,所以拖到今天。
细读《唐律疏议》,必然会阅读刘俊文先生的《唐律疏议笺解》和戴炎辉先生的《唐律通论》。刘先生之作,重在“笺”,私以为最大的亮点是其中的注。而戴先生之作,重点在“论”。早在半个世纪以前戴先生便于三阶层理论对《唐律疏议》进行通盘解读。前两日与研习刑法的同学讨论时,对方震惊于居然还可以用三阶层解释唐律!此句感慨,一则说明戴先生解读之可贵,二则不免让我生出法史研究之深度不为法学其他学科所知之憾。
刘先生所作《笺解》,对每一条进行分析。先是注释,而后追溯其源,分析每条之逻辑与意涵,提示它他处有关联者,最后枚举案例说明其实施情况。读此处,最助于理解每条的意涵。但受限于唐律本身的内容要编排,难免散漫。纵使刘先生不时提示他处相关条文,亦难以对唐律有宏观、整体的把握。若要厘清唐律条文之间的关联,还是要自己细细梳理。
戴先生之作则高屋建瓴,以体系性的理论为解读唐律建立框架结构。《通论》开篇为唐律之整体剖析,以三阶层理论钥匙,将唐律定罪量刑的理论勾勒出来。然后大体沿着《名例律》的条文顺序,将《名例律》所规定的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内容分析。在分析中,戴先生不同于刘先生,是将内容相关的条文放在一起整体解读,自然比刘先生的解读多出一份体系与层次的优势。戴先生通过三阶层理论,从刑法学的角度将唐律的结构提炼,唐律的精神也自然浮现。戴先生关于唐律精神的论断,主要是唐律采客观主义,唐律重实害。唐律重身份之差异亦包含在客观主义之中。戴先生如此解析唐律着实让人钦佩。只是这么做也存在风险。首先,相比四要件理论,唐律未必更适合用三阶层理论进行解读。其次,不论是四要件还是三阶层,均是现代刑法理论,用以解读唐律,总会产生某处格格不入的困局。再次,戴先生于半个世纪前写作此书,其所采三阶层理论,亦存在与现今三阶层理论不同之处。此外,戴先生所作论断中,存在不少可以商榷之处,如唐律采客观主义,唐律重实害。
戴先生之作同样给人启发不少。唐律中的保辜制度与共犯首从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文存在不少法律拟制的规定。对于四要件和三阶层各自理论所不通的地方,或许大有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