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和赵先生都是恐婚一族,二人的生活观念相同:不愿意被婚姻捆绑,追求自由自在的生活,因此二人虽同居多年,但都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不幸的是王小姐去年出差,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去世,留下房产一套、存款若干,赵先生认为自己有权继承王小姐的遗产,遂与王小姐父母产生冲突,双方诉至法院,赵先生咨询:有权继承王小姐的遗产吗?
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别对待,一般来说,继承权的产生,是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我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就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顺序,被继承人死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居之人赵先生并不在继承人范围内,那他就一定没有继承权吗?也不尽然,如果他和王小姐的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二人属于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彼此都有继承权,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婚姻关系的成立均是以婚姻登记为准,而本案赵先生与王小姐同居的时间发生在2012年,不属于事实婚姻,赵先生还是无权继承王小姐的遗产。那通过遗嘱继承就没问题了吧?很遗憾,王小姐去世突然,没来得及留下遗嘱指定赵先生系遗产继承人,二人虽同居多年,琴瑟和谐,不是夫妻胜似夫妻,但法律就是法律,按照法定继承,赵先生还是没办法继承王小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