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国者在建立宪法时,一直在重申人类有三种不可剥夺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在华盛顿、杰斐逊、富兰克林这些人眼中,这三种权利是上帝赐予人类的,是不可被任何政府所剥夺的权利。美国宪法对政府处处设限,就是担忧一个强大的政府不断侵蚀人民的固有权利,而实质性地对人民实行暴政。
三种权利是互相支撑的。
首先,生命权是人的基本要求,生命都得不到保证,过着朝不保夕的生活,那人也就无法立足于这片土地了;
其次,一个人是自由的,这种生命才是有价值的,否则所有的所思所想所为都不是出于一个人的自主,活着也等于死去了;
再次,财产权定义了人这种自由的限度,如果人的财产权都不到保障,就不会为明天去打算,也不会有积累,是对生命和自由的极大威胁。
这三种权利的保障离不开一个政府,但政府反过来也容易威胁到这三种权利。美国的建国者们期望在无政府状态和暴政状态取得一定平衡,对民众的天赋权利予以实质性的维护。
我们应当意识到,这三种权利是一个个体所不可或缺的。现实中我们不断看到我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被践踏,一方面与政府漠视这种保障人类自身价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与民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边界缺乏认知,凡是三种权利以内的范畴,应当有法律予以实质性保护。
秦汉以来,中国政府的权力都非常强大,个体的权利意识是被瓦解的,而当代,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社会改良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