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前,婚内出轨,离婚过错方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小三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明明有人做错了事,为什么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例如,甲男与乙女是夫妻,育有二女。某日,小女生病,甲男突然发现小女血型与甲男不符。甲男逼问乙女,方知小女不是甲男的亲生女儿,而是乙女与情人丙男的女儿。甲男怒极,他素来特别喜欢小女,却发现所有的爱都喂了白眼狼。甲男起诉离婚,除了分割财产,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乙女赔偿甲男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一、二审判决均驳回了甲男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只是基于乙女“欺诈性抚养”,判决乙女向甲男支付6万元的抚养费。
甲男心不甘,后找朋友殴打小三丙,砸小三的车,不料自己触犯刑律被抓,面临刑诉。甲男向法院起诉小三丙,以丙破坏其婚姻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请求丙赔偿损失10万元。一审对甲男的诉讼予以部分支持,二审则驳回甲男的诉讼请求。
为何判决如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有条件的:权利人为离婚无过错方;赔偿义务人为离婚过错方;提出时间为离婚时或者离婚后1年内;最重要的是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为范围过窄,只有符合上述四项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才能向无过错方配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遗漏了婚内出轨等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无过错方无权就婚内出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法院没有支持甲男对乙女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同时,又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特殊侵权,不能再适用一般侵权条款,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的规定,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向离婚无过错方的配偶主张,并不能向小三主张。小三丙并非第二个案件的适格被告,甲男对小三丙压根儿没有诉权,因此,法院二审驳回了甲男的诉讼请求。
这法条诟病已久,法律存在着漏洞,显失公平。离婚无过错方的权益受损,却无处伸张正义,损失无法填补;过错方因控制不了自己的本能,毁灭了自己的家庭,对配偶、孩子造成了伤害却无需承受相等的痛苦;小三破坏了别人的婚姻关系,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无疑,法律在变相地认可这一行为。
不过,《民法典》来了,喜大普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有其他重大过错”,短短7个字,却填补了法律漏洞。从此以后,婚内出轨,离婚过错方额外赔钱!敢犯错,就要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