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刑辩律师如何揭示案件事实真相
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李俊青
刑事辩护,简单,又有难度。
简单,是因为刑事案件的辩护方向明确——不外乎罪轻和无罪两种思路,内容清晰——超不出事实、法律和程序三个层面。不少年轻律师或是从来没有做过刑案的律师翻上几页书,就敢操刀上阵厮杀,结果只能是害人自由、损己名誉。
有难度,则体现在对案件细节的把握上,需要辩护律师具备严谨负责的辩护态度、相对全面的知识结构、足够丰富的生活经验、清晰专业的逻辑思维。如此,方能循着证据和所掌握案情的变化,一步一步抽丝剥茧,最终驱散笼罩在案件真相之上的迷雾。
下面,以笔者援助的一起再简单不过的小案子——张水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为例,揭示辩护律师从细节入手,一步步还原案件真相的详细过程。
该案发生在一对堂兄弟——张水与张山之间,张山是被害人,张水是犯罪嫌疑人。笔者作为张水的辩护人介入该案的时间是侦查后期。由于该案案情和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所以辩护工作只围绕事实展开。
1、通过家属了解案情 。
笔者通过犯罪嫌疑人张水的女儿张牡口述,了解到如下案情:
2018年9月的一天,因为张水放牧的羊吃了堂弟张山家庄稼地里的草,二人发生争吵,进而打斗,最终张山被打伤。经鉴定,张山的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故意伤害他人,达到轻伤二级,依法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2018年12月17日,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张水到案接受调查,并将其刑事拘留。
张牡认为,张水与张山冲突的实际原因,并非是张水家的羊吃了张山家的庄稼,而是因为几年前张山违法占地修了一段墙,影响了村里道路的通行,村里强令其拆除。张山以为是张水告状,从而对张水怀恨在心,最终引发本案。
又,案发次日,张水通过村书记李XX、堂哥张XX和阿訇向张山赔礼道歉,并主动赔偿5000元,张山亦表示原谅张水。但张山事后反悔,报警后向张水索要赔偿20万,后来降到10万,而张水家最多只同意赔偿8万元。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该案刑事立案后,张水未能对张山赔偿到位,张山亦未谅解张水 。
另,张牡还介绍两个情况:(1)张山家境贫困,张水曾资助张山的两个孩子上学多年,后来两家关系恶化。(2)张山患有严重的肝硬化,其所索要的赔偿款有很大一部分是治疗肝病的。
笔者由上述信息分析:该案案情清晰明了,构成故意伤害罪问题不大,建议张水家属主动与张山一方进行协商,积极赔偿,争取获得张山谅解,然后申请取保侯审,案子进入审判阶段后争取缓刑辩护。
2、 会见张水了解案情。
笔者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水,进一步了解到如下案情:
2018年9月5日下午15时许,张水在自家的自留地里放羊,自己坐在旁边的土坎上,看羊吃草。这时候,张山骑着摩托车过来停下,骂张水:日你娘,俺的庄稼是你的羊吃的吗?张水说:这是俺的地,你的庄稼在哪………后,张山离去。张水气不过,给村长、书记和社长打电话,社长张德来到现场后嘱咐张水:不是张山的地,忍一下,不要再起事。然后就走了,张水则继续放羊。
约17时许,张山骑摩托车载着儿子张鑫第二次来到现场,停下车又辱骂张水,继而发生打斗——张水手持牧羊鞭杆抽到张山的左耳部,张山倒地。张山起来后二人继续撕扯(期间张鑫参与),张水复将张山摁倒在地。后,二人被闻讯而至的村民劝开,张水遂离开现场
另,张水称:(1)张山的鼻骨骨折是旧伤,有证人;(2)事发后,其被派出所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元;(3)2018年12月17日,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其到案后如实坦白;(4)事情 发生后,张水已赔偿张山5000元。
笔者由上述信息分析:(1)张水构成自首;(2)张水积极认罪悔罪,主动赔偿张山;(3)张山对于该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4)查证张山曾经鼻骨骨折的具体时间;(5)与侦查人员沟通了解案情 ,重点了解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同时,基于张山在赔偿谅解问题上的不合作态度,建议张水家属暂时不与其接触。
3、阅卷了解案情。
(1)阅卷,凝练辩护观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笔者第一时间阅卷,并将主要证据进行摘录比对,制作了《张水涉嫌故意伤害案证据比对表》、《张水涉嫌故意伤害案真实性存疑证据分析表》。通过全面、反复梳理在案证据,笔者找到案证据存在的四个严重缺陷:一是该案证明张水伤害张山的证据主要为言辞证据,包括张水、张山、张鑫(张山之子)、张三。但该4人的言辞证据不仅无法证明张山鼻部骨折系张水所为,反而隐隐可以判断该损伤不是张山所为;二是张山、张鑫、张三等3人言辞证据的部分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三是张山、张鑫父子的三次笔录在该案关键事实的陈述上不具有稳定性,前后不一致,甚至矛盾;四是《鉴定意见》未能就张山的两处损伤分别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且对张山左耳耳廓的损伤认定有可能与事实不符。
由此,笔者通过反复梳理证据,逐渐凝练出具体的辩护思路:一是查证张山左耳耳廓损伤是否达到轻伤二级;二是论证张山鼻部骨折 非张水所伤;三是申请对张山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打掉本案关键证据;四是通过比对、分析,让公诉人直观的看到张山、张鑫、张三的陈述和证言的不真实,降低该三人言辞证据的证明力;五是协调双方达成赔偿和谅解,为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减轻外部压力。
(2)思考,形成辩护方案。
笔者围绕『争取公诉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这个目标,经过进一步与张水沟通,依据在案证据拟写了介入本案辩护以来的第一份书面辩护意见——《关于张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证据不足 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张水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主要辩护意见摘录如下:
首先,被害人鼻部损伤之致伤原因未能查清,认定该处损伤系张水所为证据不足。本案案发时在场人员只涉及4人——张水、张山、张鑫和张三。辩护人认为,从4人的言辞证据分析被害人鼻部的致伤原因,不能认定该损伤系张水所为。1、张水明确表示其未对张山的鼻部实施伤害行为,该处损伤不是其造成的;2、张山陈述张水只伤害到其左耳(我只记得张水打了我的耳朵 )。并明确表示:『我的鼻子是怎么致伤的我不知道』;3、证人张鑫证言前后不一致。其在案发当天接收侦查人员的调查时称:张水打我父亲两下,一下打在左耳朵处,另一下头部。而在后两次接收调查时则只说『张水用鞭把打了张山的耳朵』,而没有说打了头部。4、特别是张水明确供述:张山『鼻子的伤是掉到井里摔伤的』。而案发现场确有深度达1.2米左右的水管阀门井。由上,本案未能查明张山鼻部损伤的直接原因,更不足以认定系张水所为。
其次,张山陈述和张鑫、张三证言的真实性严重存疑,该部分证据不可以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首先,张山陈述和张鑫证言存在诸多不真实(详见《存疑证据摘录分析》)。由辩护人制作的《张水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存疑证据摘录分析》可以看出,张山和其子张鑫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所作陈述和证言存在诸多虚言,如:张山说『张水的羊在我庄稼地边吃草』;张鑫说『我俩骑车行至…路口发现张水在放羊,他的羊正吃我家山坡上种的黄豆草』。但依据侦查机关所做《勘验笔录》可知,案发现场附近根本就没有张山家的庄稼地,当然不可能存在张水的羊在张山的庄稼地里吃草的事实。其次,张三的证言明显不具有真实性。由前述分析可知,虽然张山陈述和张鑫证言不一致,但由二人陈述,依据经验逻辑判断,张水击打张山不会超过两次,但张三却称『张水用手持的鞭杆在张山的头部及上身乱打』。其『乱打』的表述明显不属实。因此,张时的证言显然不具有真实性。
再次,《鉴定意见》未能就两处损伤部位分别作出明确鉴定且左耳损伤认定与事实不符,应当重新鉴定。本案张山受伤部位有二,一为左耳耳廓;二为鼻骨和两侧鼻翼。《鉴定书》所做『张山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未能明确该鉴定意见是基于张山的左耳耳廓之损伤,还是鼻骨和两侧鼻翼之损伤。又,因为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张山的两处损伤皆为犯罪嫌疑人张水所为;且,依据《鉴定书》所附被害人张山左耳部损伤照片,无法得出《鉴定书》所载『左耳廓上部见一6.2cm的伤痕』之结论,犯罪嫌疑人张水和辩护人皆对《鉴定书》持有异议。故,应当对被害人张山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本案据以证明张水涉嫌犯罪的关键证据真实性存疑,在案证据远不能达到刑事定罪的证明标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辩护人建议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水作出不起诉决定。
(3)跟进,实现辩护目的。
笔者借向公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之机,与公诉人就案情进行了相对深入的沟通。事后经过认真研判沟通情况,笔者认为,影响辩护目的实现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被害人的态度;二是被害人左耳耳廓是否形成轻伤二级;三是被害人鼻骨骨折系他因致伤的可能性。
针对上述三个梗点,笔者在申请公诉人同意的情况,首先联系被害人当面协商,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人情关系和实现获赔目的等方面,对其动之以情,晓以利害,一方面,从其实际损失和其诉求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程度,设身处地的帮助其分析利弊得失,努力降低其内心期望值;另一方面,结合在案证据,实事求是的向其阐述张水或不构成犯罪的极大可能性。其次,针对《鉴定意见》记载的『左耳廓上部见一6.2cm伤痕』,笔者认真观察被害人左耳廓损伤部位,并拍照(给公诉人看),确认其为横向撕裂伤,形成瘢痕只有3cm,达不到轻伤二级的评定标准;第三,笔者对案发现场地形进行勘察拍照,确认现场确有一口下水管阀门井(犯罪嫌疑人曾供述被害人鼻部骨折系其自己不慎跌入井中磕伤;而被害人张鑫曾作证现场没有井),据此,进一步在公诉人心中强化被害人鼻部骨折致伤原因的不确定性。
综合以上工作,笔者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对张山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书》。同时,还将现场勘察的照片和张山左耳损伤部位的照片作为证据提交给公诉机关。
最终,张水家属根据张山的实际损失,主动赔偿其30000元,并获取了张山对张水的谅解。而公诉机关也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水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