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从18年5月份开始读的这本书。
为什么选这本书,其实渊源要追溯到大二的某一天夜跑,注意到嘉源手中的那本纯英文版的《To Kill A Mockingbird》,那本书非常小,且不厚,这是第一印象。而后,大宝的第一次三级笔译的英翻中也节选了这本书里的一段,如此反复,愈发想读。考虑到自己的英文水平,我只好在电脑上下了一个PDF版本,方便查阅生词,由是开始。
以往接触大段英文文本基本全部来源于习题卷纸中的阅读理解,带着做题的目的去反复阅读那些文字,体验并不好。并且使得我后来无论阅读什么英文文本,都有着做阅读理解题目的意味在里面,尴尬的处境。这本书也不例外,并且不同点在于,难度加倍。挂着有道词典模模糊糊的便开始读。
257页的PDF,第一阶段应该是读了不到100页,基本被各式生词狂虐。读着读着才发现这有可能是一本儿童小说?此前对这本书的期待可能是有一些哲理或者深刻的成分,然而前期基本上就等同于阅读美国某小镇童年趣事,心中天马行空,胡思乱想,脚下从不停歇,四处闯祸。倒是领会到了一些英文文本的文学美。
在Scott、Jem、Dill三位小朋友的日常生活中,我开始了解到Maycomb的一些风土人情。Radley家族几十年不出门的古怪行径足足让这群孩子们研究了大几个月。Ewell家里的孩子基本没有受过教育。父亲Atticus则是一名专业的律师。这些日常描写及铺垫略多,以至于我在头两个月差点放弃。后来暑假到来,我有好一阵子把这本书搁置一边。
等到再次打开时,种族矛盾出现了。不同于之前人畜无害的童真描写,先是关于日常生活中的白人对黑人的观念,以及教堂的区分对待。这些字眼在Robinson的出现到达顶峰。Atticus要为Robinson这样一个涉嫌强奸的黑人男子作辩护。这也是这个小说的核心,正式法院审判还未开始,镇里的舆论以及道义批判已经到来。Scott第一次觉得自己的父亲在做一些大家都不认可的事情。第一次,Atticus冷静的给孩子们说要做一个绅士和淑女,不去理会别人的无畏的碎语。
审判开始了,正是之前的Ewell家提出的指控,其认为自己的女儿被Robinson强奸。期间,庭上的白人群体以及原告律师极力肯定Robinson的罪行,好像他皮肤的颜色已经为这场审判划下了句号。Atticus则是牢牢履行的自己的责任,使用精湛的询问技巧,竭力在完成这样一件正义应当得到伸张的事件。Tayler法官也竭尽所能为Atticus创造发挥的空间和可能。最终,裁定权交由陪审团,结果Robinson被判处有罪。Atticus不是没有想过这些,为了一件不可能的事而去奋斗,这是他的第二次人格魅力的体现。
最终Robinson在一次尝试越狱中被击中身亡,Atticus为此难过许久。他就是这样一个认死理的,正直的人,可惜那个时代他的观点不被接受。而后因为此次案件中的辩护,Atticus也与Ewell家族交恶,其多次扬言要让Atticus付出代价。Atticus惧怕了,不是出于自己,怕的是自己的孩子可能因此受到牵连。而本书的结尾处,Ewell的确在一次镇里的舞会后对Scott和Jem实施了袭击。Jem为了保护妹妹Scott骨折昏迷,而Ewell则失手将预备好的水果刀捅进了自己的身体里而死去。整个小说在最后Atticus陪伴着自己两个孩子的温情文字中结束,令人动容。
事实上,Robinson确实被Ewell家族所诬陷,真相是Ewell的大女儿勾引Robinson被其父发现,出于羞耻,两人反咬Robinson一口,且因为肤色的差异,认定自己能够胜诉。卑鄙的人可能取得暂时的胜利,但最终一定是失败的。Ewell的死就是最好的证明。
Atticus则在文中树立了一个完美父亲的形象。大气,而不傲慢。刚勇,而不失柔情。有着先进的民主思想,平等的理念深入家庭的教育当中。实乃吾辈之楷模。
总的来说,第一次完整阅读一本不算太短的英文原著小说,收获还是颇丰。的确领会到了一些英文的文学美,也读到了文字背后深刻的成分。就是过程比较艰难,可是万事开头难,唯有坚持下去,一本一本的读,终究会进步的。
对了,刚才查了下,这本书建议具有雅思7,托福100以上的英语水平人阅读。。。于我而言,明显超纲。可是我借着字典,硬着头皮给啃了下来,接下来我要继续读老人与海。不断去接触英文,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