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大疫让这个春节索然无味,
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是这么度过的。
生活除了眼前的苟且,没有诗和远方!
连日的阴雨,让本就空荡的街区,更加冷冷清清。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小区戒严,出行管控,店铺暂停营业,假期延续,复工推迟。可谓万众一心,坚壁清野,全副武装阻击病毒。
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坐不住了,“驿动的心”自然始于马云叫我还花呗,房东叫我交房租,银行叫我还贷款,铺主叫我交档租,国家叫我在家睡觉,政府叫我不要上班,人在家中坐,钱在福州烧,成年人的世界哪有容易两个字。
谁都不曾想到,庚子鼠年竟然是以席卷全国的大疫开局,随之而来的是对各行各业的肆意冲击。影响颇为严重的当属餐饮、商场、旅游、电影业等服务产业。
几乎所有实体门店不得不暂停营业,进项现金流一下子被掐断,持续的硬性成本支出却在不断产生,无疑是屋漏偏逢连夜雨,让大量的中小企业主们苦不堪言。由此引发的全国范围内减免租金的呼声不绝于耳。
为了让企业渡过难关,各大商业地产集体“出手”了,万达预计为商户减免租金额度将达30-40亿元,华润置地预计减租4亿元,龙湖集团预计减租5亿元等等。肇始于万达,由万科、融创、龙湖、富力、宝龙、远洋、华润等地产商掀起的减租潮,也正催生了一场关于全体房东减租的大倡议和大讨论。
话说回来,对于房东减租的问题,财哥要给各位看官泼泼冷水了。请大家不要抱太大的期望,不管你有多不乐意,请明白一点:交租是义务,减免是情分,倡议不强制,免不免还得看人业主愿不愿意。是不是很酸爽?有没有很闹心?
讲真,往大了说这是一个很立体的系统性问题,甚至可能上升至道德层面,往小了说其实这就是个租赁合同纠纷。
有关目前减租问题,我们法律人士大多数趋同一个观点就是该交还得交,当然也有极少部分认为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基于公平原则应予减免。
持应当减免租金观点的律师认为,本次疫情导致的政府行政行为应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大面积爆发,直接导致政府部门出台封城、实施交通管制、延长假期等行政行为,这些情况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三大特征。
既然属于“不可抗力”,那么出租人就可基于不可抗力条款而免责,同理对于承租人也可以基于公平原则主张对停业期间租金予以减免。而且为了辅证自己的观点正确,甚至罗列了好几个“非典”时期多地法院免交房租的案例。
乍一看,似乎既合情又合理还合法,那么结论应该是要减免租金咯?果真是这样吗?
业内人都知道,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可见只要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对承租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一旦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实际上就已经履行完租赁房屋的交付义务,承租人应当如约支付租金。
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首先咱们要明白一点,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不能履行合同的结果才可以免责。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是单纯的付款义务,手机转账分分钟就能搞定。并不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结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也就是说情势变更必须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方可变更或解除,且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那么何谓“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亦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分配已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利益严重失衡。如果继续履行,将会使一方获取巨额利益,相比另一方则付出巨大利益代价。这时就需要同时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但是,对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没有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出租人也并没有因此获得比过去更多的巨大利益,就是说利益分配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自然也就不存在变更或解除合同一说。
再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显而易见既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结果也只是解除合同,而不是变更为减免。由此,“不可抗力”也好,“情势变更”也罢,并不适用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单纯考虑承租人没有收入而减租,那么出租人的房贷月供又由谁来承担?上述的公平原则又何来公平而言?
作为法律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评判一切纠纷贯穿始终的原则。就事实论证,延期复工、自我隔离期间,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仍在承租人控制使用之下,出租人并未因此增加收益,所以不存在违约情形。
对于住宅的承租人而言,多数人的支付能力不会因为隔离14天不能上班而明显减弱;对于商业承租人而言,生意有赚有赔,停业14天或者一两个月,属于短期利润减少或亏损,从他们整个经营周期来看,只是所赚利润减少,对比整年的营收,一两个月房租恐怕并不会产生致命一击。
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出租人而言,他们的房屋或商铺多因按揭而来,本就是打算以租养贷,缓解资金压力。从目前高企的房价和商铺低回报率来看,租金还是很难覆盖月供,你若断租,他则有可能断供。当然也不排除一小部分入市早和一些财大气粗的“款爷”表示完全不care,那另当别论。所以,归根到底,上述种种本质上还是属于商业风险,而非不可抗力。
说到最后,如果没猜错的话应该还有“犟人”—此“犟”非彼“匠”,要据理力争:既然要求减租于法无据,那为什么之前会有支持减免租金的判例呢?
其实这属于个案,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然。根据实际情况,当然不排除有的法官会认为出租人应当减免租金。
不过,非常心塞地告诉你,中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已生效的判决对后来的案件并没有特别的指导意义,除非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然而,即便是到了最高院,也还是存在同案异判的情形。所以,根据个别判决不能认为本次疫情出租人负有减免租金义务。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支付是义务,减免是情分,倡议不强制,免与不免拼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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