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遭侵害案”有了新的进展。8月14日,济南公安 针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进行通报,梳理出一个案发过程的时间轴,并对当事人的行动作了初步的描述,提到了有2人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如此案爆出时的轰动,济南警方的案情通报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有人提出质疑的,也有认为案情反转的。
首先,笔者认为网上的质疑是有道理的。但是这些质疑主要停留在对王某、张某两人的行为上,笔者倒觉得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警方通过就餐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证词是否能完全确定“不存在灌酒的情况”?警方凭借公司的出差申报系统是否能完全断定不存在“被迫出差”情况?笔者认为旁证和书证很难完全排除女当事人所提到的“被灌醉”和“被迫出差”,因为这是当事人的主观体验。
2、7月27日,23:04分王某接到同事胡某敏的电话,告知周某与她联系,但内容“含糊不清”。希望周某去查看一下。王在此次查看时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并在网上订购了“避孕套”。
这里的“含糊不清”是非常关键的部分。因为周某“含糊不清”的通话引起了胡某的担心,也是胡某希望王某确认周某状况的原由。警方应该想办法弄清楚这个“含糊不清”的对话内容(是否有关张某在饭店的猥亵行为?)
而王某进入房间实施“强制猥亵”,并订购“避孕套”的情节是否可以理解为王某有进一步发生性关系(强奸)的企图?而王某未能继续采取行动是否和“避孕套未到达”有关系(这样的话,是否存在强奸未遂的可能?)
3、第二天即7月28日0点 ,王某曾接到杭州同事胡某鹏的视频电话,告知周某几次电话给胡某鹏,内容“语焉不详”。要求周某查看一下周某情况。
次此王某开着视频向胡某鹏证实周某已经入睡。这里“语焉不详”的电话内容是什么?为什么王某需要在视频中证实周某已经入睡?而王某最终放弃等待“避孕套”是否和这次通话有关?第二天上午10:00,王某再次赶到酒店收取“避孕套”并丢弃是否属于湮灭证据?
4、7月28日上午7:14分周某联系张某,张某拿了一包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59分赶到酒店。敲门进入后对周某实施“强制猥亵”。并于9:35分离开。张某带走了周某的内裤,留下那包未开封的避孕套。
这里要查明的是周某为什么打电话给张某,并开门迎接张某。并在8月4日(事发一周以后)报警,但只指控张某在饭店吃饭时对其进行猥亵。而警方认定张某在进入酒店房间后也实施了“强制猥亵”。
这里有逻辑不清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厘清。
5、是否有充分依据排除“强奸行为”的存在?
笔者相信警方应该主要是通过医院对周某身体检查结果来判断“强奸行为”是否存在。但这是否能排除王某“强奸未遂”的可能性呢?
强奸的实施主要是依据是否存在违背受害人意志的“性关系”,而“性关系”的成立是以是否“奸入”为依据。张某是否有可能在未脱去周某内裤的情况下“奸入”呢?这是否能解释张某“带走周某的内裤”,但“留下了未开封的避孕套”)遗忘)的行为。毕竟,张某带避孕套的目的是不言自明的。因此,在与周某相处的一个多小时内张某不达到目的就离开也是难以理解的。
总体来说,这个案子比想象的复杂。两位嫌疑人应该也是比较狡猾的,有一定的作案经验,并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这一点是需要考虑的。
对于有一部分吃瓜群众质疑女当事人的言行,笔者认为类似的性侵犯案件,基于案件的特点,一般以保护提告者的权益为优先考虑。即使提告的一方叙述有出入、记忆有误差,也不能随意指责她们(他们),因为这类案件隐私度很高、羞辱感极大、突发性极强、提告人当时的意识程度往往受到局限(如处于迷醉或生命威胁之中),对他们的任何苛责都是不合适的。他们能够站出来指控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应该得到社会大众的鼓励。
我们从这个案子里,也可以看出一个大写的“乱”字:商场文化的混乱、道德意识的迷乱。希望这个案子公正处理的过程有助于在这个社会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规范商业和职场行为的机制,纠正不良的商业和职场文化,保护员工(包括女性和男性)的合法权益,并对那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制裁。从而警示那些道德行为混乱失范的人,早日改邪归正,悬崖勒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