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
2019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该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前我国《建筑法》中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指的是施工总承包,而非EPC模式(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中所指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该办法的出台弥补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的不足,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笔者现就该办法中明确的新规梳理如下。
1、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该规定明确了EPC范畴内的工程总承包不等于施工总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适用范围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项目。”
EPC又称为交钥匙工程,其显著特点在于建设单位不过多干涉总承包单位具体设计、采购、施工工作。本条对于项目是否属于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认定只做了原则规定,将选择权留给了建设单位。
3、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规定是颠覆性的规定。包括总承包意见在内的规定只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而按照新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否则,则应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接项目。以联合体方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不仅仅是过渡期内的一种变通措施,还可以保证设计、采购、施工工作的有效衔接,对降低工程造价也有一定的作用。
4、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主体部分设计和施工不得分包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本条规定较为笼统,但结合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必须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规定及《招标投标法》、《建设法》的规定可以推断,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应当自行完成主体部分设计和主体部分施工,不得分包给他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