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晚,天津大悦城南开店4楼中庭,两个孩子坠楼当场身亡。事发时两名幼童均由孩子的家长抱着,一个孩子坠楼后,家长想要去拉孩子,结果失手导致另一个孩子也掉了下去。律师王优银认为,家长是否有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目前来看,第二个孩子的死亡中家长要负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比较大。(央广网3月1日)
对于这位家长来说,这是一个无法终止的恶梦。由于自己的失误,失去了两个孩子,这只是恶梦的开始,而在今后的生活中,这位家长则无法摆脱最后场景在心中的重复出现,这是人的心理反馈,也是人的意识停顿,不管是谁经历了这样不存在原谅借口的事,精神上都会难以自拔,可能成为终生之恨。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压力传导体,不管是谁,不幸遇到了什么样的事,周边的人和社会环境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疏解压力的导体。而做为身心正处在极度高压之下的这位家长来说,尽管他存在着极大的失责,但他也是一个人,现实已经对他给予了足够的精神惩罚,而且这种精神惩罚会伴随他终生。
然而,文明社会的进步目标,对于亲情之间来说,并不是非要惩罚已经有了负罪感的人。这位家长,虽然活着,但在他心理层面的感受一定是生不如死。惩罚一词,其来源于大自然的翻译,意为自然力给予的天来之罚。但对于这位家长来说,生不如死的负罪感,已经是一种不罚自痛的最高惩罚。
而出于文明社会的本真目标,那就是要让有负罪感的人,尽可能早日得到人性的基本关怀,这是人类社会进化出的一种对负罪感的洗涤方式,它的意义在于人性的召唤与心灵的回归。人去不能复生,两个孩子已经到了天堂,而这位家长还在人间,因而他也是文明社会进步要包容的一个分子。
因此,对于这位家长来说,社会环境不必给予他责怪,试想,父亲之心的责任高度,难道还不如责怪之心吗?在文明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压力传导体,但也正是因为文明二字,才使得压力传导成了一种人性化的传导。在这件事中,律师王优银认为,家长是否有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目前来看,第二个孩子的死亡中家长要负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比较大。
这可能是一种来自于法律的现实,但任何法律的本意都不支持“一罪二罚”。这位家长已经受到了来自心灵深处的惩罚,因为他本身不是主观故意,如果再让他负担一次刑事责任,显然法律就扮演了多余者的角色,因为了法律惩罚的根本目的,就是追求身心合一的境界,即被惩者在得到刑罚的同时,心灵也感到无限的痛苦。
而就这位家长的精神现状来讲,极度的负罪感,就是一种发自心灵的痛苦,在这种发自于根的痛苦上,也就没有必要再给予什么刑事责任。而社会声音的传导,应当向着有利于给予这位家长心灵回归的方向发展。同时,对这件事的社会反馈来说,更应当将重点广普地放在如何防患于未然上才对,而不能只是简单地停滞于对这位家长的责怪:强硬的法律,正是为了保护人最柔软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