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境外旅游款项未用完,剩余部分从个人同名账户由境外汇入,如何申报?谢谢。
答:交易属于境外居民与境内居民之间的交易,应按照资金来源申报,因此,应申报在旅游项下。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 第四章 申报内容要求 第四十六条 涉外收入款项的交易编码原则上按照申报主体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涉外支付款项的交易编码原则上按照申报主体的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而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入/支付款项,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用途性质进行申报。涉外收付款中的交易附言应当准确描述该交易性质。
该个人同名账户之间资金收付应根据境外收入来源进行申报,申报在私人旅行项下。具体需根据旅游的性质进行申报,如为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则申报在223021项下,如为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则根据境外停留时间申报在223022或223023项下。
问:个人跨境汇款中,通常是父母给子女汇境外留学相关费用。但是有可能其他亲属、学生父母的朋友或同事代学生父母汇款,资金来源于学生父母,占用汇款人自己的额度而非学生父母额度。对于这种行为汇款人有合理理由(如父母身体健康原因),且有相关用途证明资料、学生父母额度未满。这种情况下可以汇款吗?
答: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需遵循实需自用的原则。由其他亲属、朋友或同事占用自身额度代办购付汇均不符合上述原则,因此不可以。上述问题中,如学生留学学费超过额度,可凭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占用额度的购汇,包括父母等直系亲属以外的他人均可代办。如办理额度内的购汇,只能由父母等直系亲属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