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著作,也是他的对话录里最厚的一本。柏拉图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主要包括《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而施特劳斯说《法律篇》是柏拉图唯一地道的政治学著作。这本书对他的后继者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在发展政治哲学方面的影响比《理想国》更大,是后世各种政治思想的源头。
标题的古希腊原文是nomos,英文中通常翻译为law,即「法律」这个相当现代化的词,失去了古希腊文化里面更宽泛的意蕴(比如习俗 custom),因此有些中译本翻译为「法」、「礼法」、「法义」等等。
首先的一个问题就是,柏拉图为什么要写《法律篇》?
既然前面的《理想国》已经描绘出了最好的城邦是什么样,我们依照这个标准来建立城邦不就可以了吗?然而《法律篇》却采取了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来建立城邦,这是否意味着晚年柏拉图推翻了自己先前的想法?所以有人说柏拉图在经历了在叙拉古的失败以后,政治幻想破灭,放弃了以前的主张。
另一种看法认为,与其说叙拉古的失败使他认识到政治现实,不如说他从一开始就知道理想国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甚至还有人认为《理想国》用了「隐微叙事」的手法,也就是在说反话,主张不可能按照理想人为构建政体。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觉得柏拉图的理念是一贯的。在理想国里,哲人王知道什么对人民和国家最有利,人民只要服从哲人王的权威,因此完全不需要法律,是最优的城邦。然而,现实中没有人能够成为哲人王,所以只能让位于法律,打造一个次优的城邦。
这也是比较好理解的,因为法律始终是一种工具,最高境界的统治者不应该被死板的工具所束缚,例如医术高的医生就不会照搬书本上的教条来治病救人。不过,柏拉图仍然认为理性是统治的至高无上的力量,这与理想国是一致的。
这本书也是柏拉图唯一一篇苏格拉底未出场的对话,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没有名字的雅典人。对话的背景是来自雅典、克里特和斯巴达的三位长者在克里特岛上从克诺索斯到宙斯神庙的途中,用谈话来消磨旅途时间。雅典人对克里特和斯巴达的法律传统很感兴趣,于是他们首先讨论了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有的素养和条件,然后继续探讨各种政治和法律制度。
第一卷涉及三个主要问题的论证,分别是立法的目的、勇敢与节制的培养以及饮酒与德性的教育。
一、关于立法的目的
全书开篇第一句就是雅典人提问法律的来源:「法律是谁制订的?是某位神?还是某个人?」在古希腊较早的诗篇和神话中,一般认为法律来源于神,例如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的剧本《安提戈涅》中提到,最高的法律是主神宙斯向人类宣布的,凡人的命令不能改变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所以古希腊的法律和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柏拉图本人也非常重视对神的虔敬。
雅典人问克里特人关于他们实行公餐,体育训练制度和武器装备的法律依据。克里特人表示所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备战,即立法的目的是战争。他说,「大多数人所说的「和平」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虚构而已,冷酷的事实却是,所有的城邦按本性来说是在对每一个别的城邦进行着不宣而战的战争。」
他进一步表示,国家之间、村落之间、家庭之间、个人之间,乃至一个人同他自己之间都是敌对的关系。这不禁让人想起三体的黑暗森林理论和霍布斯的 all against all,而这里的敌对关系更深——「不仅在公众范围内每个人都是他人的敌人,而且在私人领域,每个人也对他本人开战。」
但是雅典人用一个家庭中的好兄弟与坏兄弟的例子反驳了这个观点,表示立法的目的是和平。「每个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即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只有当他把他所制定的有关战争的法律当做和平的工具,而不是他的关于和平的立法成为战争的工具时,他才成为一个真正的立法者。」
说实在的,他举的这个例子并不太能让人信服。为什么通过法律让好兄弟与坏兄弟和谐相处就是最好的结果呢?如果是这样的话,法律里的某些强制暴力手段,不就违背了这个原则吗?比如雅典人动不动就陶片放逐,说好的和谐共处呢?
雅典人用美德的次序来决定立法的原则。在对外的战争中,只需要人们有勇敢的美德;而在对内的战争中,除了勇敢还要求人们有正义的美德。由于勇敢在人类的优点中只轮到第四位,所以把勇敢(战争)当成立法的目的有失偏颇。
法律为守法的人提供利益,包括人的利益(健康,漂亮,力量,财富)和神的利益(判断力,节制,正义,勇敢)。而所有利益都指向理性,理性是至高无上的,所以法律是一个理性的整体。
二、关于勇敢和节制
雅典人让另外两位列举产生勇敢的活动,他们举出了公餐、体育训练、打猎和忍受痛苦(包括拳击比赛、秘密服役、裸体比赛等)。雅典人指出他们举出的例子似乎只是训练了人们抵抗痛苦,却没有训练人们抵抗快乐,而真正的勇敢不仅包括与恐惧和痛苦作斗争,也包括与希望和欢乐作斗争。
克里特和斯巴达的法律中有对付痛苦的制度,却没有针对快乐的制度,因此这样的法律是有瑕疵的。雅典人认为,立法者除了让人们经历痛苦从而勇于抵抗痛苦,也应该让人们经历快乐从而避免成为快乐的奴隶。
在指出法律的不完善之处时,雅典人强调了法律权威的重要性——「禁止年轻人去探究与法律相关的是非曲直」。法律应该是强制性的,人人必须遵守,即使有意见也只能由年长者在私下讨论。这让我想起《克里同篇》里的苏格拉底,虽然法律对苏格拉底的判决是不公正的,但是苏格拉底依然选择了遵守法律赴死,他说「一座城市如果没有法律,还有谁会在乎它呢?」「破坏法律的人完全有可能对年轻人和蠢人产生毁灭性的影响。」所以柏拉图对此的看法也是一贯的:即使是面对恶法的时候,我们仍然要遵守它。
接着他们谈到自我节制,斯巴达人表示公餐和体育训练都能促进节制,而雅典人指出这些活动可能带来不好的结果,例如煽动革命、败坏两性的自然快乐(指同性恋)。在这里雅典人插了一段对同性恋的谴责,与会饮篇里的描述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三、关于饮酒与教育
在斯巴达人为他们避开快乐的政策辩护的时候举了斯巴达禁止饮酒的法律,从而引出了雅典人对饮酒的长篇大论。
首先,他指出了评价一样事物的方法——在没有弄清楚所探讨的东西是什么之前,不对它作出赞扬或批评的评价。就饮酒而言,应该先探明饮酒这个活动本身是什么,再讨论饮酒是应该被赞扬还是应该被批评。对于一个习俗,人们在没有见到组织有序、运作正常的情况下就贸然褒贬是荒谬的。也许某些东西本身是好的,可是由于管理不当引致不好的后果,盲目抵制只会因噎废食。
雅典人认为,如果有一个饮酒有节制而聪明的人来管理饮酒者,饮酒就能够带来利益,尤其有利于教育。他认为一般的职业训练不能称之为教育,教育应该专指一个人从童年起所接受的美德教育——成为一个完善的公民,依照正义的要求去进行统治和被统治。
接着他讲了一个关于法律的金绳寓言:人就是被快乐和痛苦牵引着的木偶,对痛苦和快乐的计算就是城邦的共同的法律。一个好的法律就像金绳一样,牵引着木偶恰当地平衡快乐和痛苦。对于个人而言,一个好人就是能给根据理性生活,并知道什么痛苦需要经历、什么快乐需要抵制;对于城邦而言,应该把理性对快乐和痛苦的计算制定成为法律,以便生活在城邦中的人能够根据法律生活,而城邦也能根据法律处理与其他城邦的关系。由此,雅典陌生人确定了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人们的美德,即对快乐和痛苦的平衡。
雅典人将酒类比为药物,使人暂时地虚弱,之后却会带来好处。他提出两种恐惧:恐惧(害怕自己遭受到恶)VS 羞耻(害怕自己做恶)。对于前者,我们应该要「不怕」;对于后者,我们应该要「怕」。怎么培养「不怕」呢?由于没有使人产生恐惧的药物,立法者只能通过让人们忍受痛苦的方法来向他们揭露恐惧,从而训练他们勇敢无畏的精神。相对而言,却有一种饮品可以用来培养人们的「怕」,那就是酒,因为酒有着相反的作用——让人消除恐惧。
勇敢和自我节制都要求人们有抵抗快乐和诱惑的能力,然而如果他们从小没有体验过任何快乐,当他们长大后遇到一些快乐的东西,很快他们就会被快乐所奴役,不具有抵抗快乐的能力。
同时,酒也是一种廉价、安全和快速的测试手段,通过观察他们饮酒后的状态考察他们的德性。雅典人进而指出,这种对一个人的灵魂的性质和气质所作的洞察,将列为一种最有助于培养良好品质的艺术——政治家风度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