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变法:反超的窍门就是比对手更“潮”(上)

《史记·货殖列传》载:“白圭,周人也。当魏文侯时,李克务尽地力,而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人取我与……盖天下言治生祖白圭。”这位著名企业家骄傲地宣称:“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

为何白圭自比“商鞅行法”?

因为他最重要的成功经验是“人弃我取,人与我与”,即永远比竞争对手快一步抓住周期上升阶段的机遇,避开下滑阶段的萧条。当跟风者接踵而至时,“乐观时变”的白圭早已进入下一个周期了……

比对手更“潮”,不仅是商界智者的诀窍,也是治国巨匠的智慧。

俗话说:先手者利,先悟者明。对于改革家来说,新制度是否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新政策是否比他国更早一步踏入新周期的上升阶段,决定着变法的生命力能持续多久。商鞅行法完全当得起白圭的赞誉。因为他也是“乐观时变”的好手。他之所以对完成反超魏国的任务信心满满,是由于知道怎样做可以比对手更“潮”。

在赶时髦之前,了解新潮流是必做功课。商鞅入秦前可能没有成熟的改革方案,但他后来的变法,抓准了各种时代大潮的流向。

潮流一:旧村社解体,土地国有化

长期以来,列国都奉行国野一体化的传统。人们居住在城邑中,而田野皆在城堡外围。出城耕作,回城休息,是西周至春秋以来乡邑生活的常态。这种城邑通常很小,能养活的人口不多,也难以形成较大的消费市场。当时的生产者除了“邑居”外,还在田野附近建有“野庐”。“野庐”也称田舍,最初是比较粗陋的住所。但随着铁器牛耕的出现,人们的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传统的乡邑生活遭到了剧烈的冲击。

田舍经过不断完善,从粗陋的棚屋演变为新的住所,甚至“聚落成市”。久而久之,原先居住在城堡里的人纷纷“弃邑居野”,迁徙到新的聚落。大量人口从城邑流入村野,原有的各类村社共同体纷纷解体,新的散户农村不断涌现,成为一时风尚。

延续旧体制的列国官府,难以对越来越多的散户农村进行有效统治。各种企图摆脱官府控制的人群纷纷聚集于此,新村社成为鱼龙混杂之地,并越来越壮大。如何重新控制这股游离于政权之外的力量,是各诸侯国的重要目标。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说,旧村社共同体的解体,也给各国官府带来了向基层渗透的新契机。

西周号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然而,这种理论上的“王土”,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土地国有制。严格地说,西周的“王土”是松散的多级占有制。除了周王室直辖的国土外,其它分封给诸侯的土地都无力掌控。此外,诸侯分封给卿大夫的采邑,名义上最终所有权属于周天子,但无论是周天子还是诸侯国君都很难强制回收。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大小,是分封制国家与中央集权制国家的一大区别。

当然,传统的“邑”、“田”、“里”、“聚”等村社共同体(即张金光先生所说的“邑社”),具有保持着较强的相对独立性。

诸侯兼并来兼并去,邑社几乎都是被打包转让。而春秋以来,国君赏赐大臣封地,往往也是以“邑”或“社”为单位。故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官府料民只查有多少“社”,而不按“户”来统计。周宣王想以新方式料民,结果被恪守周礼的大臣好一顿劝谏。

尽管旧的村社共同体也置于某种政治秩序下,但在村社共同体内部,无论是周天子还是各国诸侯甚或封邑贵族都没法渗透,只能通过宗族豪强来间接控制邑社这一基本社会单位。例如,授田活动在变法前是由宗族首领主持,官府没法直接插手。

到了战国时代,生产力有了飞跃性发展。在历史洪流的冲击下,传统的村社共同体开始解体。于是各国官府纷纷向基层乡村渗透,寻求组建新的生产关系。基本路数无非是:国家集中土地所有权,把多级占有制变成真正的土地普遍国有制,再由国家直接“制土分民”。

李悝变法与吴起变法都顺应了这个土地国有化潮流,只是做得还不够彻底。谁能把乡村问题解决好,谁就能获得更高的生产力与行政效率。

《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指出:“为了对此如繁星般、散沙般的乡邑聚落进行有效统治,因有集权专制的政权建设,宝塔式的地方官僚行政系统及其官社经济体制的同步创建与完善是最为关键的棋着。秦做得最成功。”

故而秦国能反超领先数代的对手,并从此保持着长期领先优势。

潮流二:礼治已溃,法治当兴

当年郑国贤臣子产“铸刑鼎”以公开法律。他的好友,另一位郑国贤臣叔向写信反对道: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这段话的中心思想是:法律一旦公开就失去了威慑力,民众不再畏惧上司,并且会产生争执之心。他们会抛弃礼仪道德而以法律文书为言行依据。法典上的一字一句都要争出个子丑寅卯来。届时犯法入狱的人更多,官场贿赂成风。有你子产当权,我看郑国迟早要完了。

无独有偶。

孔子曾经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在他看来,以法律刑政治国,只能让民众害怕;只有以道德礼义治国,才能让民众懂得廉耻并从思想上严格约束自己。所以,孔子得知晋国也搞“铸刑鼎”,对此提出严厉批评。

可见,在儒家还没独尊的时代,礼治主义的执政观就已经根深蒂固。

古代的“礼”不仅仅指社交礼节,而是一种源于传统习俗的系统的社会规范。“礼”以伦理道德为宗旨,包含了各类典章制度。以礼治国与以德治国在当时差不多是一个意思。社会各阶层按照礼义教化生活,人人遵守等级森严的礼制,做知荣辱明廉耻的善信君子。如此一来,天下就和谐了。

“礼”与“刑(法)”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治国手段。按照传统理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民承担不起费钱费时的繁文缛节,法律刑罚对贵族阶级网开一面。这导致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国家政令与社会现实脱节。

到了春秋时代,礼崩乐坏,诸侯战斗不休。显然,礼治已经不足以安定天下,原本从属于“礼”的“法”也变得越发重要。

在子产之前,各国并非没有成文法。只不过法律不如后来那么系统,更重要的是没有对民众公开。叔向提倡的神秘主义法律观,反而是当时的主流意识。礼治主义者把刑律当成辅助手段。法律越神秘越让人感到深不可测,民众也就越敬畏贵族官僚。法律一旦失去神秘性,将让民众不再像从前那样对执政贵族毕恭毕敬、俯首帖耳。

问题是,民众不知法,自然就不明白怎样避免犯法。而且,贪官恶吏可以借此假借法律名义肆意给百姓罗织罪名。反正大家不知道法律条文的真实内容,全凭肉食者一面之辞。执法没有统一而公开的依据,就无从保障法律的公平性。

当“礼”与“法”两相冲突时,该以谁为准?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人士选前者,以李悝、商鞅为代表的法家人士坚持后者。为了贯彻以法治国的政治主张,李悝作了《法经》,牢牢占据了时代的前沿。想要超越魏国,想要不被他国超过,就必须让法律变得更加公开,更加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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