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号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南祥苑小区东北角的一块荒地上,有人发现一具烧焦的尸体。是他杀,还是自杀?警方经过调查,确认被焚烧的尸体,是53岁的云南人刘某青。经过进一步调查,原来是老人的儿子把老人的尸体扔到垃圾堆里点火烧掉的。
刘某林今年23岁,是3月24号搬到大桥镇的。 一开始,只有刘某小夫妻住在这里。4月底,房东来收房租,发现刘某的爸爸也在。周围邻居说,刘某的爸爸有严重的肝腹水,一直在吃药。5月底的某一天,刘某的爸爸,肚子痛的实在吃不消了。
送医回来后,刘某的爸爸情况还是不好,一路上吐的都是血水。
刘某平时很忙,邻居们跟他接触不多。只知道是在快递公司上班,刘某还跟邻居说过,要回老家了,他爸爸已经被哥哥拉走了。
直到看了电视,大家才知道,刘某的爸爸已经去世。但是大家都没想到,两个儿子会做出这种事情来。
警方介绍,6月4号晚上,兄弟俩发现父亲在家中去世,刘某林给同事打了电话,借了公司里发快递的电动三轮车,同事把车开到大桥,刘某林开车,哥哥管住父亲遗体,两个人就用这辆车,把父亲的遗体,从租房拉到南祥苑边上的垃圾场,再浇了事先准备好的柴油,把父亲的遗体烧点,然后离开。
记者从嘉兴市殡仪馆了解到,关于火化的费用,如果含接送,是600块钱左右,如果不接送,只要310块钱。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