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真的可以从轻处罚吗?
理论上可以。
实际上不确定。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和同事一起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篇调研,分别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指定辩护人独立地位分析以及认罪认罚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
刑诉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如何操作,从宽幅度多少,具体到嫌疑人还是案件,都没有说明,所以实践中的做法各地都不一样,即使是一个城市不同区域之间的做法也不一样。
因为上述的不明确,所以实践当中嫌疑人其实并没有得到多大利益,反倒是方便了办案机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美国辩诉交易的一些属性,但不具备辩诉交易的本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据标准依然是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点和辩诉交易截然不同。
为何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便了办案机关,因为口供为王的现状到现在还没有改变。
大部分案件的证据其实并不是很细致,取证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司法成本必须要考虑。比如一起入室盗窃案,卷中用以定罪的证据可能仅有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这样的案件从逻辑上讲得先证明嫌疑人到过案发现场,被害人在案发现场丢失物品是嫌疑人拿的,丢失物品的下落和价值得明确。嫌疑人的口供最能说明这些问题,如果嫌疑人一直不供述,确实很难定罪。
所以嫌疑人的供述尤为重要,要是一直不供,那也简单,证据上无法确定是嫌疑人实施的,不予认定即可。比较纠结的是有过供述后又翻供的情形,到底该采信哪份供述。
办案人为了保证案件顺利处理,就会给嫌疑人讲,如果你一直如实供述,可以进行认罪认罚程序,这个程序可以将案子处理的快一点,并且可以从轻处理。
许多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里明知道自己的事情可能判不了多久,但都迫切地想知道自己到底能判多久,想尽快了结案件,这是人对于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恐惧,即便是那些盗窃的惯犯都不能摆脱这个恐惧。办案人说进行认罪认罚程序可以直接明确刑期或者给出一个幅度刑,嫌疑人心中的石头就会放下,事情终于有了结果,对这种不确定性的恐惧就会消失,但嫌疑人必须接受的是一直如实供述,否则办案人可以随时终止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实践当中很多案件情形和处理逻辑都和上述入室盗窃案差不多,即便有的案件证据比较充足,可是有了嫌疑人的供述,办案人的内心确信会增强,处理起来会简单一点,不用在法庭上费心费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明确从轻的程度,所以实践当中都是办案人自己把握,但没有突破法定刑的情形,而且因为没有参照标准,到底是否从轻,除了办案人自己,其他人根本不知道。
比如在上述盗窃案中,办案人会给嫌疑人讲,本来量刑建议是9个月,如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只判8个月,嫌疑人一听肯定签字,但其实办案人可能本来就将嫌疑人的刑期定在8个月了。
如果是类似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诈骗犯罪等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嫌疑人刑期的减少可以忽略不计。
不管怎么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是有很多可取之处的,只是期待这个制度能不断完善,更加科学,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科学地被执行,终将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