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团护驾,有态度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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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共享单车的新闻和争论非常多:
【北京两名护士给小黄车上锁占为己有,被拘留5天】22日,火箭军总医院门口,两名女护士下班时刚要打开被自己私自上了锁的小黄车,就被附近的民警抓个正着,承认私占了共享单车。一名医生惋惜地说:“她们都后悔死了,不知道会犯法啊。”两名护士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
还不知道会犯法?就算不是共享单车,路边别人的车忘了锁了,占为己有就不违法了?
除了给共享单车加锁,还有被扔下河的、被挂上树的、被卸座椅的,被涂改二维码骗取钱财的,甚至有人关进自家走廊不让别人用……这些乱象一出,立刻有人冠上标题:《共享单车,真是一面国民素质照妖镜》
共享单车听着很“互联网+”,它就真的是共享了?所谓共享经济,应该是私人分享自己的闲置物品,一举两得。比如顺风车,比如沙发客。
而名字里有“共享”二字的共享单车,不过是一个有偿租赁的自行车而已。一元租车,写得很明显啊。
想学“共享经济”做到所有人都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便利,却缺少其他“共享经济”那样严格的管理措施和经验,自然会出现一些不文明现象。
所以说,共享单车出现各种乱象,根本原因是模式的缺陷。这其实和素质没多大关系,你把自己的自行车不锁就扔在路上试试,不照样被偷?
经营者自己不做好防盗,不做好惩罚,公然挑战人性,却赖人素质低?
举个例子,以前手超市推车都被到处乱扔乱停,很容易造成堵塞、混乱。后来超市学乖了,用一块钱就能让人主动把手推车给还回去,这就是制度对人性的作用。
全赖国民素质低,国外公路就没护栏了?国外路口就没红绿灯和监控了?如果人们素质真有那么高,那这些都不需要了。显然,想让一切规范有序进行,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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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共享单车实行破坏和占为己有,显然是违法的。但对于共享单车在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乱停放、乱占用等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又该怎么处罚呢?
在这一点上,不光共享单车的使用者,它的经营者也同样有责任。
对行驶路线、定位显示有问题就查,查出来就罚款警示,涉及违法的就报警,还有那么多素质低的乱象吗?
商业就商业,别把一自行车租赁服务搞得很公益似的。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别赖国民素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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