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国家财政部发布新闻,宣布修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样的政策实施下来,对于部分企业来说反而是增加负担了,因为目前各地执行标注不太一样,比如南京征收标准只是按照2013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5%执行的,没有按照100%执行,而且还是2013年的社平工资,这一下子调整为企业平均工资了,企业用工成本又要涨幅很多了。
上午给总监看这个的时候,首先是报告的逻辑,这个事情强调的是变更,所以可以先介绍背景和变更的前后对比,然后再说明下征收的基准,和如何应对这个事情。其实,还要关注下这个费用是否进入人件费,如果进入的话那HR的指标又难看了,最终和财务确认这个费用不进入。最后,这个事情目前只是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新闻,省市的执行政策尚未出台,所以目前不宜报告,等省里出台最新的政策后再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