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接触的就是股权转让怎么交税的问题,今天就总结一下相关的问题。
(1)低价转让属于正当理由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受让人后继续转让的,因取得时没有支付对价,应以全部转让价格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低价转让若属于非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税。
(3)无偿转让的,法律暂时未明确规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的法律原则,自然人受赠股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纯属个人理解。亦有观点认为应参照低价转让的纳税方式)。若受赠者是法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居民企业为25%,非居民企业为20%。
(4)法人将所持股权赠与他人的情形:
4.1法人将股权作为奖励赠与或低价转让给员工时,员工应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2赠与其他个人,该个人无需缴纳个税。
4.3赠与其他法人,受赠者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说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以上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