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华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01读前思考
1.监事会是摆设吗?职工监事可以不是“职工”吗?
2.股东怎么合法利用监事会维护自身权益?
02案例解读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总第277期)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891号民事判决书
03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江阳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魏仁礼、魏满鸿、徐根福、孔凌志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于2014年4月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监事会组成的决议无效。
2.被告应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监事会成员备案登记。
04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第二项(即设立公司监事会,聘请徐根福、孔凌志为股东代表监事,另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魏仁礼担任)无效。
2、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案情简介
1.2014年1月23日,保翔公司与江阳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江阳公司将其所持长翔公司50%股权转让给保翔公司,保翔公司成为长翔公司股东,与江阳公司各占50%股权。
2.2014年4月,长翔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一份股东会决议(即系争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第二项决定设立监事会,任命徐根福、孔凌志为股东代表监事,任命魏仁礼为职工代表监事。
3.后原告发现魏仁礼为江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认为,魏仁礼不能担任长翔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故提起诉讼。
06判决结果分析
1.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案件分析
一、选举的职工监事不具备担任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
职工代表须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法》未明确担任职工代表的条件,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本案中魏仁礼于系争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已不再担任长翔公司执行董事,且未在长翔公司领取薪水,即与长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魏仁礼不具备作为职工代表的资格。
二、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程序违法。
职工代表监事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从职工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亦规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该比例系《公司法》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魏仁礼不具备职工代表资格,另外两名监事系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为零,违反前款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系争股东会决议中任命魏仁礼为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条款无效。
07案例启示
1.监事会不应该是摆设,而应该是公司治理的关键部分,应该重视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的人员应该具备相应资格,选举程序也应该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要求。
2.在股东维权时,监事会是个有利的突破点,可以从人员资格和选举程序两方面入手。
3.监事会是股东维权的“命门”,小股东可以从担任监事入手为日后的维权打下基础。
08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