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违法犯罪要看具体行为是否触犯相关法规,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问题中表明行为的词有两个,一个是抢,一个是吃。抢是侵害行为,吃是占有方式。
抢有夺取、硬拿的意思,对应到刑法中会涉及到三个罪名,抢劫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抢夺罪都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保护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抢大熊猫吃的竹笋是否违法关键在于竹笋的所有权到底是谁的。首先,大熊猫不能拥有竹笋的所有权,竹笋不能够成为大熊猫的财产,因为无论是养在动物园还是生长在大自然里的大熊猫都无法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即便尊崇为国宝,在法律上的地位也不能和公民一样。
如果大熊猫吃的竹笋是大自然的馈赠,不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那么抢也就抢了,没啥后果,但要注意的是大熊猫是一级保护动物,抢的时候尽量别伤到它,伤到它就另当别论了。
如果大熊猫吃的竹笋是属于公民的私人财产,比如承包荒山上生长的竹笋,或者私人动物园里投喂的竹笋,所有权均属于个人,投喂或者放任大熊猫吃竹笋均是个人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做出的一种使用行为,这种使用行为带有个人主观色彩,在竹笋到达大熊猫手上后所有权没有改变,依然属于个人,因为熊猫不能占有财产,这时候从大熊猫手里抢竹笋吃实际上侵犯了权利人的物权,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由于财产的非法占有并不是通过压制人的反抗或趁人不备来完成的,所以无法构成抢劫罪或者抢夺罪。
那如果竹笋属于公共财产呢。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假设动物园是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动物园里饲养员提供给大熊猫的竹笋就是国有财产或集体财产,抢竹笋的行为就会变成侵犯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行为,财产所有人是抽象的法人,但法人无法成为抢劫罪和抢夺罪的被害人。
是否能构成衅滋事罪呢?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动物园里抢大熊猫的竹笋吃那绝对是没事找事,无事生非,如果被抢的这个大熊猫比较执着,不愿意放弃眼前的竹笋或者陷入到相互争夺的持久战中,焦灼暴躁的情绪是不是会传递给其他动物,有可能狮子仰天怒吼,猴子上窜下跳,老虎啸聚山林,飞禽惊慌失措,真有可能上演一出动物大逃亡的闹剧。那么多的游客也会受影响,呼儿唤友、奔走呐喊、紧急疏散,场面势必混乱不堪。这一切都是有人没事找事抢熊猫的竹笋吃引发的。即便动物园的混乱程度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的要求程度,但至少可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进行行政处罚,毕竟刑法要保持足够的谦抑性,这么奇葩的事件还是治安管理为好。
其实,抢大熊猫的竹笋吃犯不犯法是次要的,关键是要敢从大熊猫手里抢竹笋,据说大熊猫以前是食肉动物,现在改吃素了。虽说现在吃素了,但爪子和牙齿还在,毕竟是熊猫不是病猫,抢之前还是得三思,竹笋诚好吃,生命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