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伤事故遇到非法用工,劳动者是否维权无门?今天向大家介绍一个专门用于处理这方面问题的规定,那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0年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该办法可专门用于非法用工单位人员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维权,以及合法用工单位因非法使用童工所造层的童工死亡、伤残维权。现将办法要点梳理如下:
1、什么是非法用工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主要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就是说,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合格用工主体资格。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2、一次性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办法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1)治疗期间费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治疗期间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及所需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
(2)一次性赔偿金:
3、处理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相关费用由用人方支付。维权程序与其他劳动争议相同,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当地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与用人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案例:
王某、孙某系夫妻关系,出资设立一不锈钢加工厂,但该厂无营业执照,系无照经营。2017年4月,常某入职该厂,后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双方后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实,王某、孙某投资的加工厂无营业执照,构成非法用工,负有赔偿责任。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最终判决王某、孙某赔偿:医疗费用5080.16元、交通费用2000元、护理费用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治疗期间生活费92472元。
评析:
该案争议处理时,由于常某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赔偿的主要是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如果之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涉及伤残的,还可以申请一次性赔偿金。
实践中,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维权索赔,主要的争议点往往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维权对象的确定。由于非法用工单位本身就集中在一些散、乱、杂的行业,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正规登记备案,一旦出事后要确定维权对象相对较难。虽然司法解释对于此类情况规定可以将出资人列为被告,但同样因为没有登记信息可查询,对于如何证明出资人和非法用工单位的关系还是有一定的难度。
2、对于事故范围的确定。该办法规定的索赔事由是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并没有明确完全按工伤范畴,因此从狭义理解上来说比工伤的范围要小,比如猝死,按《工伤保险条例》是视同工伤的,但按该办法的话就不属于事故伤害和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