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

书名:《民法典与百姓生活100问》

作者: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西南政法大学


前言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生效。同时其他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配套生效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

第一编 总则

1 胎儿可以接受赠与吗?

答:胎儿可以接受赠与。

>>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然而,考虑到胎儿是我们每个人必须经历的生命阶段,一概否定其民事权利能力,不仅不利于对胎儿将来生存利益的保护,而且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

2 父母能要回被7岁小孩卖掉的手表吗?

答:可以要回被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卖掉的手表。

>> 第20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第14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其中,最常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只有年满8周岁的小孩才能帮父母“打酱油”。

3 13岁小孩给主播“打赏”有效吗?

答:未成年人打赏,需父母同意,父母不同意,可要求平台退回该笔款项。

>>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法律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比如过年过节亲戚朋友给小孩发红包,这些行为不会损害他们的利益,相反还会给他们带来利益,故法律认为是有效的;另一种则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如10岁的孩子购买学习用品、乘坐公交车等,由于这些行为在他们的理解范围内,因而也是有效的。

>> 对此,我们认为,由于小王打赏知名主播10万元,数额较大,与小王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小王无法独立实施该“打赏”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在小王的父母不同意或不追认的情形下,该“打赏”行为无效,小王的父母可以要求平台退回该笔款项。

4 没有子女的老人如何安享晚年?

答:可以选择亲近的或愿意照顾自己的为监护人,并订立监护合同。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 所谓意定监护,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监护人,与其订立监护合同,将自己的监护事务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以便在未来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保护自己的利益。

>> 早前,我国《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法定监护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并没有针对成年人的监护制度。

5 父母因疫情被隔离后小孩由谁照顾?

答: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并进行临时的生活照料。

>>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6 父母的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吗?

答:如果损害被监护人的健康,父母的监护资格可以被撤销。

>> 《民法典》第36条规定了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如果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甚至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那么有关个人、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7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还要支付抚养费吗?

答: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

>>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一类义务来源于双方特定的身份关系,该义务不因父母失去监护资格而被免除。

8 自然人可以被法院宣告死亡吗?

答: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宣告死亡。

>>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的法律效果,这意味着宣告死亡将产生婚姻关系消除、遗产开始继承等法律效果。当然,一旦失踪人重新出现,失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 小明与小红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9 网络游戏装备被盗怎么办?

答:虚拟财产也是财产,受法律的保护,可向盗窃人索取赔偿。

>> 《民法典》第127条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 电子邮箱、淘宝店铺、社交账号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

>>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小明游戏账号中的Q币、游戏装备不仅可以有偿转让给第三人,还可以作为遗产被合法继承。

10 面对欺诈行为如何维权?

答:可以撤销因被欺诈而签订下的合同,如果作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赔偿金额为原商品价格的3倍。

>>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受欺诈方有权撤销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如果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欺诈行为,使得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了违背自己本意的意思表示,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受到欺诈的一方也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 欺诈方的欺诈行为包括两种:其一是积极作为,例如房屋旁边根本没有公园却告诉对方旁边有多个公园,把假冒伪劣商品说成是合格商品等;其二是消极不作为,如隐瞒房屋的质量问题,对商品缺陷故意不披露等。

>>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11 见义勇为受伤后该找谁?

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12 好心办坏事该承担责任吗?

答:救助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救助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即使不小心导致受助人受伤,救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彻底免除了人们做好事的后顾之忧。

13 欠债可以不还钱吗?

答:三年的诉讼时效,三年内要去讨债,之后重新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如果三年内没有一次去讨债,那么欠债人就可以不还钱了。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所谓诉讼时效,就是指债权人必须要积极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那么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就有权不履行债务。

>> 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会发生中断效果,也就是重新起算3年的诉讼时效。

>> 但是如果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小明主动提出要偿还小王3万元的借款,那么小明事后不能反悔,小王又可以找小明要钱了。

14 未成年时遭遇性侵,成年后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吗?

答:成年后,三年内可以起诉并要求赔偿。

>> 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受害人起诉侵权人的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 故小红在18周岁到21周岁这3年期间都可以起诉老王主张损害赔偿。

>> 与此同时,如果诉讼时效出现中止、中断情形,其年满21周岁以后仍可以继续向性侵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例如,小红在20周岁时对性侵害者主张过权利,那么就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小红针对性侵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将会重新起算;

第二编 物权

15 房屋没有登记可以取得所有权吗?

答:正常情况下要去登记才能获得所有权。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然,并不是任何情形下取得房屋所有权都需要办理登记。

>> 其一,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的,那么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房屋所有权就发生变动。

>> 其二,继承房屋的,自继承开始时,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三,合法建造房屋的,自建成时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去办理登记;而拆除房屋的,则自拆除行为完毕后房屋所有权消灭。

16 买房办理预告登记有什么用?

答:为保障实现物权,防止对方反悔,但之后要在九十日内正式申请登记。

>>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7 汽车买卖一定要办理登记吗?

答:最好去登记,未防止不知情的第三人拿去抵押。

>> 汽车属于典型的动产,因此在汽车买卖关系中卖方将汽车交付给买方时,买方就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

>> 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的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没有经过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因此,尽管汽车等特殊动产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买方就可以取得所有权,但不登记存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故小明仍然应当主张去办理过户登记。

18 为防控疫情可以征用公民财产吗?

答:可以,但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征用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征收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

19 小区电梯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答:广告收入应归这栋楼的所有业主(购房者)共有。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0 小区业主能在公共绿地种菜吗?

答:小区内公共用地的用途需经过共同表决决定。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小区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单个业主不能独占使用共有部分。

21 业主可以用自己的房子开面馆吗?

答:可以,但是必须取得周边有厉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22 小区电梯出现故障可以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吗?

答:可以通过共同表决决定。

>> 小区电梯出现故障,可以使用公共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但需要经过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才能使用。

23 遗失物可以追回吗?

答:可以要求捡到遗失物的人赔偿损失,如果知道谁购买了,也可以向购买者追回。

>> 该条中的“无处分权人”是指对遗失物不具有处分权利的人,如捡到他人遗失物后的出租、买卖行为都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遗失物被无权处分后,捡到遗失物的人不再占有遗失物,权利人无法向其追回遗失物,但可以要求捡到遗失物的人赔偿损失。如果失主知道遗失物的购买者,也可以向此购买人追回遗失物,但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遗失物购买人之日起二年内主张。

24 村民能够要求查阅村集体的财务资料吗?

答:可以。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25 城里人可以去农村种地吗?

答:可以获得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自主流转土地经营权给本集体组织或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个人、合作社、公司等,流转方式包括出租、入股等。

>> 虽然承包方可以自主流转土地经营权,但必须审查对方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如果对方不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不能向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26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吗?

答:自动续期。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所谓自动续期是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用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续期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延长。

27 居住权可以实现以房养老吗?

答:获得居住权,有权住在这个住宅中。

>>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居住权通常是无偿设立的,但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允许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

28 房屋被抵押后对承租人有影响吗?

答:没有影响,之前的优先级更高。

>>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房屋出租之后成立的抵押权不影响原来的租赁关系,先设立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29 抵押给别人的房屋可以转让吗?

答:可以,但要如实告诉。

>> 只要抵押财产的价值不因为转让受到损害,抵押权就不会受到影响

>> 因此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得到抵押权人的事先同意。

>>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明可以不经过老王同意将抵押的房屋转让给小李。房屋转让后,老王对该房屋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是小明需要及时通知老王房屋被转让的事实。如果房屋转让可能造成房屋价值的减损,那么老王可以要求小明将出售房屋所获的价款提前偿还或者在相关机构进行提存。

30 动产上有多个抵押权时谁优先?

答:将动产抵押给多个人时,按抵押的顺序给予赔偿。

>> 为了能够按时给工人发放工资,小明又先后将此台机器抵押给老王和老李,借得30万元和20万元,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1 误装他人房屋能要求补偿吗?

答:可协商补偿。

>> 添附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民事主体的物结合在一起,变成了一个新物。

>> 通常来说,添附可以分为加工、附合、混合三种类型

>> 首先,《民法典》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对新物的归属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确定新物的归属。

>> 其次,当事人对新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确认新物的归属。如果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的,新物的归属按照有利于发挥功效和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进行确定。

>> 根据公平原则,对于添附的发生因为新物所有权人有过错的,新物所有权人应向失去原物所有权的一方赔偿;如果当事人对加工、附合、混合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则由获得新物的所有权人对失去原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32 修建房屋时可以向邻居临时借道吗?

答:可以,如果造成邻居的损害要及时赔偿。

>> 修建房屋可以临时利用他人不动产。但是所利用的不动产必须是相邻的土地或房屋,并且不能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得损害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

>>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李作为小明的邻居,应在小明修建房屋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绝小明提出的借道要求。与此同时,小明向小李借道时,也应该选择对小李影响最小的方案,避免给小李造成损害。如果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危害小李不动产安全的行为,小明应及时地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如果造成损害的还应当及时赔偿。

第三编 合同

33 子女借钱,约定由父母偿还可以吗?

答:不行,被借钱人可以直接向借钱人偿还。

>>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其他人不得主张合同权利,也无须承担合同义务。

>> 任何人只受其同意的义务约束,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签订合同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躺枪”。

>> 小王向小明借了两万元,也打了借条,借条里写了由小王的父母还钱。然而,当小明找上门讨钱的时候,二老表示从不知道这回事。显然,小王的父母是“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故有权拒绝履行未经自己同意的还款义务。对此,小明可以直接找小王还钱,因为小王和小明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小明向他讨债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事。

34 商家应当按传单上的促销价结算吗?

答:构成要约,可按传单上的促销价格购买得此产品。

>>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民法典》第472条规定了“要约”,要约可以理解为“要求达成合约”。一方想要与另一方签订合同,需要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觉得条件合适,可以做出“同意”的承诺。于是,合同在双方之间成立。

>> 构成要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 例如,商场门口的促销员吆喝的“空调特价1999元一台,快来买吧”,因为空调的型号不明确,所以不构成要约。 第二,要约人具有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思。比如,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导购员表示:“我想把这台空调以1999元的价格卖给你,但你先等一下,我要向经理请示。”则不构成要约。

35 违反预约合同需要赔偿吗?

答:需要。

>>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36 商家声明“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答:不合理的条款均无效。

>> 经营者提供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

37 归还悬赏广告中的遗失物可以索要报酬吗?

答:写明可以索要,没写明可以要管理费。

>>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 当然,如果失主张贴的寻物启事没有承诺支付报酬,仅写着“若有好心人捡到,请联系我归还”。这个时候,因为失主并没有做出“悬赏金”的承诺,拾得遗失物并归还者并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失主支付管理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在送还走失的宠物前因喂养产生的费用。

38 银行推荐的理财产品亏了能找银行赔吗?

答:因本人提供了不实信息买了理财产品导致的亏损,不能要求银行赔偿。

>> 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除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外,当事人也要履行合同中未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9 疫情防控是要求减免租金的理由吗?

示例:2019年10月,小明租赁小张的门面用于经营餐馆。双方签订合同后,小明花费了5万元完成了餐馆的装修,准备开业大干一场。不料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当地政府要求所有餐饮服务机构暂停营业,小明的餐馆因此无法开张,损失惨重。在此情形下,小明是否可以要求小张适当减免餐馆因疫情防控歇业期间的租金?

答:可以要求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

>>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0 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我的债务人吗?

答:可以找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

>> 小明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小王,要求其直接向自己偿还5000元欠款

41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示例:公司派小明到西北某城市工作一年。面对陌生的环境,正当小明为居无定所苦恼之际,他通过朋友结识了小李。小李表示可以将自家闲置已久的老房子租给小明居住。小明和小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租金“押一付三”。小明入住4个月后当地发生地震,租赁房屋受损,凡下雨必漏水,严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小明请求小李对房屋予以修缮,但是小李才用积蓄购买了理财产品且尚未到期,不想提前取出损失收益,加之小李也不想再对老房子有所花费,于是拒绝了小明。一段时间后,因长期失眠,小明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小明不堪忍受,决心另寻他处。小明可以解除与小李的租赁合同吗?

答: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根据《民法典》第712条的规定,小李作为出租人应承担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 小明有权解除合同。

>> 若小李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双方均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此外,小明也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

42 定金还是订金?

答:定金具有担保性,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一定要事先约定好到底是哪一种类型。

>> 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支付订金通常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因此,订金支付方不能依据定金罚则要求收取方双倍返还订金。

>> 即便当事人出具的是“订金”收条,只要双方约定了定金性质

>> 当事人仍可主张定金权利。

43 试用期内商品损坏谁买单?

答:试用期内商品非人为损坏,由卖家承担损失。

>>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小李试用的空调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外机被台风刮起的杂物损坏,损失应该由土星家电城承担,小李无须赔偿。

>> 试用人在试用期结束时对买与不买未表态的,视为购买。

>> 试用产品的使用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无使用费。

44 许诺赠与财产后可以反悔吗?

答:可以反悔。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虽然我们鼓励言而有信、言出必行,但考虑到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应当给予赠与人反悔的空间,尤其是因一时冲动欠考虑的赠与或者受赠人侵害赠与人权益时,如不允许赠与人反悔,有失公允。

45 赠与财产造成他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吗?

答:赠与且对产品缺陷不知情,造成他人损害不需要承担责任。

>> 一是好意赠与却办了坏事,赠与人不需要负责;二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要在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三是明知送的东西有瑕疵,隐瞒不说,还照送不误,赠与人要承担责任。

>> 倘若小李是看中了小明的园艺技艺,向小明许诺,如果小明为小李修剪苗圃,就送小明一口从美国带回的“五立人”高压锅。小明欣然接受,为小李修剪了苗圃。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就要在苗圃修剪服务的价值限度内对小明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

46 债权人可以要求提前还款吗?

答:借款人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可以要求提前还款。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 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的,按照《民法典》第673条的规定,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

47 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要承担责任吗?

答:要写明到底是担保人还是见证人,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即所谓的“人保”: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借款人无力偿债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 在借据、收据、欠条、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未表明签字者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也没有其他事实表明其为保证人,签字者不承担保证责任。

48 房屋租赁到期后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吗?

答:具有优先权,但会按新的价格租房。

>> 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前提是:一方面,出租人还想继续出租房屋;另一方面,承租人愿意按其他人的承租条件继续租赁房屋,也就是说,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才可以行使优先承租权。

>> 小王打算在与小明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将住宅出租给出价更高的小刘。小明若想继续租赁小王的住宅,就要支付每月1200元的租金。

>> 否则,小明无权要求小王将住宅继续租给自己。当然,如果租赁合同到期后,小王打算将住宅留给其父亲居住养老,那么小明也无权要求小王将住宅继续租给自己。

49 高铁座位被人霸占了怎么办?

答:可寻求乘务员帮助。

>> 小明购买了合法的车票,就有权按照票面指定的座位就座,虽然他无法叫醒“装睡”的小王,但他可以寻求客运服务提供者帮助,如请高铁乘警“请走”“装睡”的小王。

50 不坐电梯可以少交物业费吗?

答:还是要交物业费。

>>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51 做好事可以要求报酬吗?

答:可以索要做好事期间用于该事上的花销。

>> 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也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其间为狗买狗粮的费用,可以要求狗的主人小王支付。

>> 小明要求小王支付500元“劳务费”于法无据,小王可以拒绝。

52 吃了上错桌的菜要付钱吗?

答:有意为之需要付钱。

>> 倘若“有意为之”,如明知不该拿的还拿或者明知不该得的还“得了装糊涂”,按照《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得利人除返还所得外,还要赔偿损失。

第四编 人格权

53 英雄烈士的名誉受《民法典》保护吗?

答:烈士名誉受法律保护,不容侮辱。

>>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如果死者没有近亲属,那么原则上不予保护,这主要是考虑到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与生者言论自由的平衡。但需要注意的是,英雄烈士这一群体的人格利益保护除外。

>> 英雄烈士即便“死了”,但在《民法典》的眼中,他们将永垂不朽。

>>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54 人体器官可以买卖吗?

答:不允许,可以无偿捐献。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 在我国,所有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 人体器官等买卖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 现实生活中,人体器官贩卖组织为了掩盖非法买卖器官的行为,常常把器官买卖合同披上“器官捐赠”的外衣。根据《民法典》第1007条的规定,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器官捐赠协议》是无效的。

55 如何对性骚扰说不?

答: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 性骚扰的认定需要注意如下要件:第一,客观上存在性骚扰的行为。

>> 第二,性骚扰的行为是针对特定人实施的。

>> 这里的特定人要求是具体的、可确定的对象,与性别无关。即使行为人是女性,受害者是男性,也可以成立性骚扰。

>> 第三,违背他人意愿。

>>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 小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小红还可以向单位反映情况,请求帮助。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对老王展开调查,在查证属实后给予老王相应的处罚。

56 在宾馆房间发现偷拍摄像头怎么办?

答:可要求经营者赔偿。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对入住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换句话说,宾馆有义务对各个房间进行检查,保护顾客的隐私。

57 父母可以为子女自创姓氏吗?

答:不能,需随父姓或母姓。

>> 首先,自然人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两者任选其一,没有先后顺序

>> 其次,如果自然人确实不想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选择:

>> 第一,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

>> 第二,自然人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的,也可随扶养人姓。

>> 第三,如果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也可以不受上述限制自由选择自己的姓。

>> 在上述示例中,老王夫妇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因此,派出所有权拒绝为老王老李女儿上户口。

58 个人信息被泄露怎么办?

答:可以要求侵权人担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第一,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征得他人的同意,但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必须公开信息处理的规则。

>> 第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 第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 可以要求该开发商承担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59 新闻报道中可以使用他人肖像吗?

答:可以。

>>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但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的,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60 赔礼道歉的判决如何执行?

答: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 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应当主动执行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拒绝执行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法院可以通过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予以执行,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61 声音受《民法典》保护吗?

答:声音受法律保护,不能用于冒充等,除非公共事业的需要可以使用。

>>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声音和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在某些场合是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标志。

>> 模仿名人声音,通常认为是名人效应的大众化延伸,只要没有追求冒充、误导、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为效果的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 在上述示例中,小明为了课堂教学需要,使用小李的声音进行配音解说,属于《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并未侵害小李的声音利益。

62 以真人真事为原型创作的小说侵权吗?

答:如果用了真实的姓名就是侵权。

>>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信息或掩盖真实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 在上述示例中,尽管小李创作的是小说,但使用了小红的艺名和小红母亲的真名,并歪曲、捏造了部分事实,有损小红和小红母亲的名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编 婚姻家庭

63 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怎么办?

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有效期一年。

>> 第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将患有重大疾病是否结婚的选择权、决定权交由结婚当事人自主行使。

64 配偶一方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用于共同生活的或知情同意的是双方债务,否则不是。

>> 老王因为赌博而欠的债务明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老王借款时,老王的妻子没有在欠条上签字,事后也未表示要和老王一起偿还这笔债务,所以该笔巨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王的妻子不用偿还。但若老王是借钱买酱油、买米、给小孩交学费、给家中老人交医药费,那么这笔借款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俩共同偿还。

>> 此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在借钱给他人时,尤其是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都要签字,如无法签字的,尽量保留一些能够证明未签字一方是知情同意的证据,如微信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而作为借款人的配偶要谨慎签字,签字即代表知晓并需要承担责任。

65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答:过了一个月确定要离婚那才允许离婚。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离婚冷静期”指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的申请。

>> 在这30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其次,冷静期届满后,夫妻两人必须在30天内亲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若超过30天未办理,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申请。

>> 《民法典》第1077条设置的离婚冷静期仅仅针对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 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建议受害者通过诉讼程序离婚,避免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再次受到伤害。

66 无配偶者可以收养异性子女吗?

答:年龄相差需满40周岁,且如果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 老李属于无配偶者,若要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必须在40周岁以上,所以37岁的老李无法收养那名3岁的小女孩。

>> 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 一定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收养关系进行登记。

67 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吗?

答:有必要。

>> 婚前财产公证是非常有意义的。

>> 婚前财产公证也有利于夫妻双方纯粹、良好感情的维系,稳定婚姻生活。

>> 但是像产权归属不易明确的动产,如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纠纷,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 相爱容易相守难,且行且珍惜。

68 表妹是你的近亲属吗?

答:不属于。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 即旁系血亲和姻亲都不在此范围内。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69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答: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法院判决。满八周岁的,尊重子女意愿。

>>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70 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答: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71 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吗?

答:平均分配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偏向其中一方。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需要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平均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偏向夫妻中的一方,而不是完全剥夺另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

>>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不意味着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

>> 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72 判决不准离婚后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吗?

答: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 法院对于离婚请求的审理,主要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主要是《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列举的5种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六编 继承

73 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答:作为孙子正常是不可以的,除非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都不在了。

>> 因爷爷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只能采取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分配。

>>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代位继承

74 丧偶儿媳能继承公婆遗产吗?

答:尽了赡养义务,可以继承公婆遗产。

>> 小红作为孝顺的好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婆婆的遗产呢?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如何确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对老人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二是对老人进行了经济上的扶助和供养;三是对老人的赡养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和稳定性。

75 谁能多分配遗产?

答: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76 表妹可以分得表哥遗产吗?

答:不能以法定继承人身份主张遗产份额的,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77 侄子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答:

>> 侄儿小明可以代位继承大伯的遗产。

78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吗?

答:是的。

>>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遗产继承主要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 被继承人也可以以立遗嘱的形式表明将遗产由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这就是遗赠。

>> 我国还有一种特殊的遗产处理方式,即遗赠扶养协议,指的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以其负责自己的生老病死为前提,在自己死后可以获赠遗产。

>> 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

>>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或遗赠,遗嘱继承或遗赠又优先于法定继承。

79 子女可以作为父母遗嘱的见证人吗?

答:见证人必须是利益无关者。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老王立下遗嘱时,在场人员均系老王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是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的,故此份口头遗嘱无效。

80 痴呆老人立下的遗嘱有效吗?

答:无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遗嘱的效力取决于是否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81 伪造遗嘱会丧失继承权吗?

答: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

>> 本示例中,大儿子伪造了遗嘱,致使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儿子无房居住、生活困难,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丧失继承权。

82 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吗?

答:没有,以最后一份为主。

>>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老王老两口既设立了公证遗嘱,又在临终前设立了自书遗嘱。作为最后一份遗嘱,老王老两口遗产的分配应以最终立下的自书遗嘱为准,故小儿子应分得一半遗产。

83 父债一定子还吗?

答:如果放弃继承遗产,就不用偿还。

>> 俗话说父债子偿,但法律上却未必如此

>> 本示例中,小王已明确放弃继承老王的遗产,故无需对老王欠付小明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小王未放弃遗产继承,若20万元的借款金额超过了小王继承老王遗产的实际价值,那么对于超过的部分,小王可以不用偿还。

84 近亲属在同一事故中死亡,遗产如何继承?

答:以一定规则来明确各死亡人的死亡先后顺序,来判断遗产如何继承。

>>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为解决这一困境,法律上需要以一定规则来明确各死亡人的死亡先后顺序,从而确定相互之间的继承关系。

>>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 本示例中,老王夫妇与其子小明彼此之间存在继承关系,小明除了在车祸中一起死亡的父母外已无其他继承人,故推定小明先死亡;

>> 老王夫妇二人辈分相同,推定他们同时死亡且彼此间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即老王的遗产由他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弟弟继承;李某的遗产由她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妹妹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85 踢球受伤能找球友赔偿吗?

答:不能,除非对方故意。

>>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86 如何要求网站删除“造谣帖”?

答:可提供证据,要求平台删除不实言论。

>>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87 遇到吃“霸王餐”的顾客该怎么办?

答:可扣留侵权人等价财务并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自助行为限于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超限度的行为则涉嫌侵权。

88 窗户脱落砸伤行人该如何处理?

答:可要求房主、租房人赔偿。除非证明自己没错。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脱落,是指附着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表层上的组成部分与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分离,比如说房屋的砖瓦、墙面脱落等;坠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离开原处而落下,比如说阳台上的花盆、用具,墙上的装饰物等掉落下来。

>> 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拥有所有权的人,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屋主”。

>> 使用人是指因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也就是“租户”。

>>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过错推定”规则。

>> 《民法典》第712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89 被从天而降的小狗砸伤怎么办?

答:能确定就由侵权人赔偿,不能则由房屋的全部使用人赔偿。除非能证明自己无错。

>> 如果难以确定这只狗是谁家的,就由事发地楼上房屋的全部实际使用人给予补偿。

>> 当然,使用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说住户已前往外地出差长达3个月或住户居住楼层较低,狗从其房屋坠落不会造成损害等,则不需给予补偿。

90 母亲唯一遗照被同事恶意撕毁,该如何索赔?

答:同事需要承担赔偿。

>> 只有是特定物,世间仅此一个、不可替代,精神上的缺憾与无奈才有所依据。侵权人的行为导致该物件永远灭失或损毁的,必将给被侵权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较大程度的伤害。

>> 小王的行为属于“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其应承担对小明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91 在面馆摔伤能够要求老板赔偿吗?

答:可以。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负有人身财产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来说,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硬件、软件两个方面:硬件方面包括经营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

>> 软件方面则包括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

>> 如果事后查明是小王推了一把,加上地面太滑,小李才摔倒骨折,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的规定,就应由小王赔偿小李的损失。如果小王无法赔偿小李的全部损失,那么面馆老板应在他过错的范围内向小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面馆老板赔偿后,可以向小王追偿。

92 宠物伤人如何追责?

答:养宠物人要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示例中,小明挑逗泰迪犬被咬伤,应由泰迪犬的饲养人小李承担侵权责任,但其责任可以被减轻。

>> 如果小李遛狗没有牵绳,那么就算小明是因为逗泰迪犬才被咬伤,小李的责任也不能被减轻。

>> 如果小李饲养的是藏獒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那么无论小明是否有逗狗行为,小李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

93 输血感染应该向谁索赔?

答:可向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要求赔偿。

>>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此时对受害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即医疗机构无论是否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都不得拒绝受害者的赔偿请求。

94 好意同乘等于风险自负吗?

答:不是,但可减轻。

>> 好意同乘人的无偿搭乘不等于其甘冒一切风险,好心车主的善意搭载也不等于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考虑到善意和无偿的因素,《民法典》第1217条对好心车主的责任有所减轻。

95 汽车被偷开撞伤人,车主需要担责吗?

答:不知情不需要,知情需要。

>> 未经车主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中,车主的过错一般体现为没有妥善管理机动车。

>> 但小明的车停在自家车库且已上锁,小明已尽到妥善管理车辆的义务。小李在小明上厕所时偷拿钥匙,小明并不知道也无法制止。因此,小明对小李开车撞伤行人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 如果小明明知小李没有驾驶资格或跑车刹车不灵却默许小李驾驶,那么小明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

96 行道树砸伤人如何寻求赔偿?

答:可向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索赔,除非对方能证明自己没错。

>>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示例中,面馆老板种植了树木,既是树木的所有人又是树木的管理人。小李被折断的树枝砸伤,可以直接找面馆老板要求赔偿,无需证明老板对树木疏于打理。

97 小学生在校受伤可以向学校索赔吗?

答:可以,除非学校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义务了。

>> 小明与同学在楼梯上嬉闹,踩空楼梯而扭伤脚。请问,幼儿园和小学对小明的受伤有赔偿责任吗?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学校承担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学生是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其次,受伤是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上学、回家途中不包括在内。再次,实际遭受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最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即未尽到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职责。至于家长在索赔时是否需证明学校的过错,《民法典》规定受伤的未成年学生是8周岁以上的,需要证明;不满8周岁的,推定学校存在过错。

>> 不满8周岁的孩子在校受伤,家长向学校索赔时无须证明学校的过错,而学校只有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不承担侵权责任。

98 空调爆炸致人损害该找谁赔偿?

答: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可以向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要求赔偿。即使产品质量问题不是销售者造成的,销售者也不得拒绝赔偿。

>> 因为有权要求赔偿的人并不限于购买产品的人,还包括任何因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受有损失的人。

>> 惩罚性赔偿:其一,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却依然对外生产销售;其二,消费者因使用该产品死亡或有严重健康损害。

99 保姆受伤雇主应该赔偿吗?

答:需要。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如果小明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小兰是家政公司派过来的员工,那么家政公司才是小兰的雇主。

>> 我们可以通过家政公司聘请保姆,以此降低自己承担责任的风险。

100 谁来给闯祸的“熊孩子”“擦屁股”?

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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