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概念:按照一定的标准,伐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a民诉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給级别高的法院管辖。
b 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争议标的数额标准有所不同。
二 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 基层法院管理大多数民数第一审民事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理的三类第一审民事案件
a 重大的涉外案件:争议的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超出基层法院管辖,在中级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c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这类确定案件有:
1 )海事、商事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等级相当于中级)
2 )知识产权案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
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 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相当少。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辖区內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4 最高法院管辖的两类第一审民事案件
a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认为应该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