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论》是由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涂尔干)于十九世纪末完成的一部社会学著作。很多不了解涂尔干的人肯定感觉本书的书名很奇葩,“自杀还用论吗,自杀不就拿把刀抹一下脖子或者是拿根绳往房梁上一搭然后眼睛一闭双腿一蹬不就行了吗?”事实上是,自杀不仅是拿刀抹脖子上吊自缢那么简单,影响自杀的因素太多了,总的来看有两大方面原因即非社会因素和社会因素。而本书第一编则就向我们介绍了自杀的非社会因素。
首先先看一下自杀是什么,涂公以为自杀是“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看了这段话以后我感觉“自杀”真是一种高大上的行为,当然上述只是个人的自杀,并非社会行为,也就是说简单的个体自杀并不能代表一种社会行为,社会学所研究的“自杀”可以说是一种“集体自杀”而非个人自杀。说完了定义,且看非社会因素第一章“自杀与心理变态”在这一章涂公把“心理变态”分为三种,首先是精神错乱,精神错乱是什么?精神错乱就是精神病,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就一定会自杀吗?不不,涂公以为有精神病的人不一定会自杀,因为精神错乱者的自杀并非所有类型的自杀,而只是其中一种,简单来说,精神病很多人都有,但是有精神病的不一定会自杀,因为它不能说明集体自杀的倾向;其次再看另一种心理变态——偏执狂,何为偏执狂,我觉得涂公所举的例子,比较恰当,偏执狂患者是一个局部缺陷者,其他与常人无异,有时候会莫名其妙想喝水或偷东西,或骂人,那么偏执狂的自杀属于自杀吗,涂公又说了,不是自杀,因为如果精神上的缺陷不能局部化,那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偏执狂,既然不存在偏执狂,也就不可能有自杀偏执狂,所以自杀就无从谈起了;最后还有一种特殊的精神变态——酗酒,于是涂公就对酗酒而自杀的人做了一个调查,他发现,酒的消费量在增加而自杀并没有增加,所以酗酒自杀不成立。涂公又说一个社会有多少自杀者不是取决于这个社会有多少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这其实也就告诉我们了,自杀这种行为和精神病和酗酒没有多大关系。
再看第二章“自杀与正常的心理状态。种族。遗传。”上一章说自杀和心理变态没有太大关系,那么自杀和正常心理有关吗?自杀倾向的基础是个人的体质,而不是特别取决于不正常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自杀有可能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状态。既然第二章有种族,那么自杀和种族有关系吗?先看什么是种族,种族是属于同一人种,通过有性世代传递某种原始变化的特点的相似个体的总和。种族和自杀的关系也不大,因为涂公从莫塞利对奥地利调查发现:德意志人聚居地反而要比德意志聚居少的地区自杀率高,因为奥地利也是日耳曼民族,按说应该有民族优越感,但自杀率反而更高,所以自杀和种族没有太大关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杀是遗传的,也就是说,自杀具有遗传性,我想这个不用解释也知道,自杀不可能遗传,不在多言。
在第一章中,非社会因素包括两个方面,心理因素和自然环境。接下来就看第三章“自杀与自然因素”,这里的自然因素主要是三个因素:气候、季节性气温、昼长。其实,我不想对这三个因素解释太多,我只想说,它们和自杀也没有什么关系。至于第四章“仿效”何谓仿效,仿效是一种行为,也就是说你看别人去自杀你也模仿着去自杀,很明显这不可能。
在我看来,涂尔干认为影响自杀的不是那些精神错乱、偏执狂、酗酒、种族、气候等非社会因素,真正影响人们自杀的是社会因素。看到这其实我就不理解了,既然这些因素都不是影响自杀的因素,那他为什么还这些东西呢?我估计涂尔干也像《红楼梦》作者曹雪芹一样,喜欢卖关子,喜欢“草蛇牵线,伏延千里”的那种笔法吧,从而实现由不能到能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