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每个人都有可能迎来人生中15分钟的高光时刻。但任何人在网上的每一次曝光,可能引来追随者,同样也面临被网暴的风险。对于网络暴力,有些人忍不住想“骂回去”,但更有效的方式是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
近日,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暴侵权案件。
网红小星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数千万粉丝,与走红伴随而来的,是大量的谣言攻击。甚至有黑粉专门创建贴吧,发布针对小星本人的网暴言论。贴吧成员蔡丽,持续5年在该贴吧内发表大量粗鄙低俗言论,贬损小星,误导其他网民。
小星认为蔡丽的行为构成侮辱、诽谤,及时收集、固定了对方侵权的证据,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蔡丽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蔡丽辩称,自己发布的言论有图文事实依据,不构成侵权,在一审败诉后坚持上诉。
但在铁一般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二审法院未认可蔡丽的辩解。法官认为蔡丽在无明确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散播道听途说得来的不当言论,已超出言论自由的界限,构成诽谤和侮辱,侵害了小星的名誉权。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蔡丽需要向小星公开致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他经济损失。
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的小星经过取证、诉讼,用法律手段回击造谣网暴者,不仅维权成功,也给类似的受害者树立了维权榜样。因为现在的网暴受害者已不限于名人网红,大街上的路人、地铁里的乘客、办公室里的上班族,他们都有可能成为被网暴的当事人。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网暴侵权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原本就是同事关系。
陈波因在工作上与同事赵洁发生矛盾,便怀恨在心,恶意裁剪赵洁的生活照,用作自己的社交账号头像,并发布低俗不雅言论直指赵洁,且频繁向其发送充斥着污言秽语的私信。
赵洁报案后,陈波被行政拘留。随后陈波因涉嫌性骚扰,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被法院判决以书面形式向赵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1019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的陈波通过网络传播不雅图文骚扰他人,即使没有实质性的触碰也可能构成性骚扰,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涉嫌刑事犯罪。
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很多年轻的生命因为网络暴力离我们而去。普通人被网暴的门槛越来越低,为了不再让网暴者逍遥法外,任何人在遭遇网络暴力时,都可以及时采取以下这些措施来保护自己:
1、要求信息发布者及时删除相关信息,联系网络平台相关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2、及时、合法、有效地固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3、要求施暴者承担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