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正?什么是正义?无论是人类史还是法律界,这恐怕是最难回答的问题之一,人人似乎都有自己的标准,但却又给不出统一的答案。
周末无意在网上浏览,看到《十二怒汉》的电影,这是当年在美国读法学院时,法学院老师力推的经典电影,场景非常简单,整个电影就两个场景、14个演员,却诠释了最深刻的主题,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人性?
人类原是如此无知,你所坚持的不过是你的无知和偏见;人类原是如此自私,对他人生命的决定却如此草率......
个人认为《十二怒汉》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电影之一,下面让我们重温下这部电影:
故事开始于美国的一个地方法院,法院内熙熙攘攘,人们都在为自己的案子忙碌奔走。
其中228法庭正在审理一宗谋杀案,被告是一个小男孩,案件已经审理了六天,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都很疲倦,现在只差陪审团最后裁决环节,法官在陪审团审议前进行最后的总结发言:被告被指控的罪名是一级谋杀罪(Premeditated murder 有预谋谋杀),这是美国刑事诉讼法上最严重的罪名,如果指控成立,被告有可能面临最高死刑的判决。
陪审团必须一致同意有罪,方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只要一人提出合理怀疑,则可基于该合理怀疑认定被告人无罪。
接着,陪审团离席,镜头定格在被告--这个18岁男孩青涩的脸上。
场景转到了陪审员会议室,12个将决定男孩命运的陪审员纷纷落座。那天是当地一年中最炎热的一天,陪审员们大多焦躁而不安,他们有的急于走完整个流程,好赶回去看棒球赛;有的则利用这个机会为自己的公司做广告,似乎没有人真正关心案件本身。唯有一人(本片的男主角)在窗边静静地站着抽烟。
随着最后一个陪审员落座,投票即将开始,主持人宣布:如果投票一致同意有罪,男孩将最终可能面临电椅:
投票的结果是11人认为有罪,仅有一人(站在窗边的那位,我们称他为No.8)认为无罪。
他的“唱反调”引起了众人的抨击,而他认为无罪的理由似乎也很牵强,他无法说出具体理由,仅想聊聊这个案子,而不是简单投票决定一个男孩的生死。
No.8介绍了这个18岁男孩悲惨的童年:从小生活在平民窟,从未受过任何教育,每天都受父亲打骂。但众人似乎对男孩的经历嗤之以鼻,并未对NO.8 的一番话产生任何对被告的同情。
但由于NO. 8的坚持,主持人被迫改变了会议流程,由投有罪票的陪审员按照顺序陈述自己投票的理由,实际上是试图说服NO. 8改变其决定。
NO.1号陪审员仅仅认为他有罪,理由是有目击证人。
NO.2 号陪审员首先强调自己没有偏见,仅是陈述事实。他介绍了如下事实:首先,犯罪现场楼下住着一个老人,他是本案的证人1,他作证案发当晚12:10分,他听到楼上有吵闹声,并听到被告喊:“我要杀了你”,随后一秒钟听到人倒地声。他跑到门边,打开门,看见男孩从楼上跑下来,冲了出去。之后老人打电话报警。警方来发现了尸体,身上还插了把刀。法医推测死亡时间在午夜。
NO.3号陪审员是个股票经纪人,他认为被告在说谎(他是个典型的怀疑主义者),他举出一些例子,男孩说案发时在看电影,但一小时后却无法说出电影演员的姓名,而且没有人看见他进电影院。
前面的陪审员似乎都说理充分,言之凿凿,NO. 12号陪审员坐不住了,急于表达自己的观点,他提到证人2,一个住在被告对面的老女人,她声称案发当天由于天气炎热,睡不着,于是站在窗边吹风,正好看见男孩将刀插向父亲胸口,当时时间也正好在晚上12:10分。当她看到此场景时,一辆电车正好经过她与被告正对的窗户中间,但由于电车没人,所以车上灯是黑的,她能看到对面窗内发生的情景。
NO.5号弃权。
NO.6号提出了被告的犯罪动机,根据证人1和证人2的证人证言,他认为被告和被害人之前发生过激烈争执,从而被告有犯罪动机。NO.8立即予以驳斥,他认为男孩经常被父亲打,这对他是司空见惯,男孩并没有犯罪动机。而且男孩仅被父亲打了两个耳光,不足以使他产生杀人的犯罪动机。
NO.7是最着急结束投票的一位陪审员,他要赶回去看棒球赛。他列数了被告男孩的种种劣迹:十岁时因对老师投石头被关进少年监狱;15岁因为偷了一辆车进感化院;曾因抢劫被捕等等…..而且是用刀高手。
终于到了NO.8,首先他提出直觉上他认为所有参与该案的人员,包括陪审员、控方、证人等意见都太绝对,接着他指出了一些案件细节问题:1、律师工作失职,没有对被告证词做过完整的交叉询问;2、只有两位证人证言。
此时,这场杀人案件的场景已经基本还原,被告人是个18岁男孩,与父亲生活在贫民窟,经常受到父亲的打骂。案发当晚,男孩与父亲发生了争执,父亲打了男孩两个耳光,男孩喊了声:“我要杀了你”,就推开门跑下楼冲了出去。两人的争执声、父亲倒地声音被楼下的证人1听到,他还作证说看到男孩跑出家门,当时时间是晚上12:10分。于是他打电话报了警,警察赶到时发现男孩父亲已经死亡,胸口上插了一把刀,法医推断时间在午夜时。另外,住在男孩家对面的妇人是证人2,她作证说从她家窗户看见男孩杀害他父亲,目击时正好有电车开过她和男孩家中间。
众人见无法说服NO.8,NO.3此时提出了关键物证1,插在被害人身上的那把刀,那是一把刀背上雕刻独特花纹的折叠刀,有其他人作证说案发前曾见到过男孩拿那把刀。
但神奇的是,NO.8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几乎一模一样的折叠刀,原来他昨天经过了男孩家附近,在离男孩家不远的店铺里买到了一把几乎一样的折叠刀。虽然这引起了众人的惊奇,但只能说明有可能有其他人用类似的刀杀了被害人,而不能绝对证明被告人无罪,但此时这个“可能”似乎开始建立起了“怀疑”。(还不是合理怀疑)
这个“怀疑”的提出,虽然无法扭转全部人的看法,但在陪审员中间已经开始产生了微妙的反应,少数人的看法发生了些许动摇,但还不足以让他们下定决心,他们开始寄希望于NO.8找到案件关键。但NO.8似乎也无法找到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他提议再进行一轮匿名书面投票,他退出投票,如果剩下的11人仍旧都认为有罪,他将接受该决定。但只要有人提出无罪,就要继续进行讨论。
11名陪审员重新投票后,主持人开始计票,前九张投票都是“Guity(有罪)”,转机出现了,第十张投票出现了“Not Guity”(无罪)。
在众人纷纷猜测是谁投了”No Guity”时,“始作俑者”坦白了,原来是No. 9陪审员。其实他也没有有力证据,只是NO.8的孤军作战感动了他,他想继续讨论案件的疑问点。
此时的会议似乎陷入了僵局……
讨论重新开始….
经过短暂的休息,针对两个证人的证词,NO.8似乎有了强有力的反驳点
(回顾下两个证人证言,证人1说他听到楼上的争吵声,被告喊了声:“我要杀了你”,一秒后,听到楼上倒地声。随后他走向门边,打开门,看到男孩跑下楼冲出门。证人2的证言,她作证说男孩行凶时,她正站在对面楼的窗户边,因此可以透过窗看到男孩行凶。同时,有辆六节车厢电车经过了他们楼中间的街道)。
NO.5、NO.8曾住在电车轨道边,根据他们的经验,电车经过时声音非常之大。因此当电车经过时,证人1不可能听到任何声音(证人1说听到“我要杀了你”和被害人倒地声)
接下来,第二个人NO.4号陪审员改变了意见,认为男孩“Not Guity”(无罪)
此时,一位陪审员提出了个问题:”男孩行凶在晚上12:10分,警察在晚3点左右在家逮捕了他,为何行凶后他要回到住处(行凶地)?难道不怕会逮捕他吗?”
越来越多的陪审员加入了怀疑的行列,新的投票比例变为:有罪(8人):无罪(4人)......
最后一轮投票:9(无罪):3(有罪),虽然此时认为无罪的陪审员占了绝对优势,但仍有一个突破不了的障碍,证人2的证词,她作证说亲眼看到男孩杀害他父亲的过程。
但No.3号陪审员一个无意揉眼睛的动作,提醒了No.9号陪审员,No.3号陪审员戴眼镜,从而鼻翼两侧有眼镜框架留下的痕迹。而证人2在法庭作证时鼻翼也有同样的痕迹,而且伴有揉眼睛的动作,这说明她平时是戴眼睛的,案发当天她很有可能没戴眼镜,而误认为对面楼上行凶的人是被告......
即使以上的怀疑并没有充分证据,但只要有合理怀疑存在,就不能定一个男孩死罪,于是最终所有的陪审员都投票认为被告无罪。
No.8走出了法院,门口遇到了No.9,双方互相介绍了一下,便匆匆离开消失在人海,他们不过是美国普通大众中的一员。
公正是什么?也许不是遵循制度,也不是大多数人的意见,而是对生命尤其是对他人生命最基本的尊重,正如英国学者麦克莱所说: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