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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传》非常有意思,案件多、类型全,今天就说说故意预谋犯罪怎么判。
按照我国现代刑法理论的界定,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包括两种罪过(故意和过失)与犯罪的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主要说明犯罪是在行为人什么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人又怎样对待犯罪结果的。
《水浒传》中,有很多杀人刑事案件;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在诸多案件得到比较全面地体现和反映,而且总的来说,大部分表现为直接故意(宋律中没有故意概念的集中表述,但对于相当于故意的类别进行了区分),下面重点分析预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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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故意,是指犯罪施行前有准备、有商议的故意,包括共谋和独谋两种形态:
其一,共谋。是指两人以上事前共同策划、商议,《宋刑统·贼盗律》界定为“谋杀人者,徒三年,皆须二人以上”。
第25回潘金莲毒杀武大郎一案中,既有王婆与西门庆、潘金莲共同商议如何害死武大郎的事先合谋,又有西门庆买砒霜、潘金莲将砒霜调在心疼药里让武大郎喝下最终致死的具体犯罪行径,构成完整的、典型的共谋形态谋杀罪。
其二,独谋,是指一人在事前酝酿、策划,“谋状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第26回中,武松在无法直接控告杀兄仇人的情况下,开始周密地实施自己的复仇计划:首先从何九叔那里取得“两块酥黑骨头,一锭十两银子”以及检验记录作为物证,又找来郓哥、众邻舍街坊等人作为人证,逼迫潘金莲、王婆招认事实并请人做好记录取得口供,最后是杀了潘金莲、西门庆,押解王婆偕同街坊邻居县衙自首,整个过程同样是先谋后动,一切按照自己的筹划逐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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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案例中,尽管王婆、西门庆、潘金莲属于三人合谋、武松属于一人筹划,双方杀人的出发点也各不相同,但在犯罪主观方面则具有一致的共同点:
表现在在认识因素上,都能清醒地认识到谋杀是当时律法所严格禁止、无法饶恕的犯罪行为,必然造成危害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后果;
在意志因素上,则是希望被侵犯的对象死亡这样的结果发生,致人于死是其直接的、积极的追求的目的,因此,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属于典型的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