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我在林芝为西藏全区法院执行法官讲授《法院执行方式的创新》时,讲到西藏法院要结合本土实际,搞些执行创新,从而有效解决执行中的难题。其中讲到对被执行人特别是下落不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要采取冻结其虫草采挖证,倒逼被执行人现身主动来法院解决案件,清偿债务。如果被执行人对冻结虫草采挖证置若罔闻,还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对虫草采挖权益予以评估拍卖。如拍卖不成,可由申请执行人抵债。如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抵债,法院可采取强制管理等执行措施。
这个讲课内容,在西藏法院执行法官中引起强烈反响。多数法官反映,上述措施符合西藏实际,效果肯定很好。那曲市索县法院院长贾未存说:“冻结虫草证对索县特别管用,如果冻结被执行人的虫草证,估计执行案件会解决一大半。”因四五月份是西藏采挖虫草的季节,我听到有些法官在走廊里打电话给所在单位,要求立即采取冻结被执行人虫草采挖证的措施。
看来大家对冻结被执行人的虫草采挖证没有任何异议,但有些法官对拍卖虫草釆挖证提出质疑。23日上午,各法院在会议室交流时,有人就提出虫草采挖证与房产证不一样。房产是财产,可拍卖;而虫草采挖证不是财产,不能拍卖。况且,自治区政府文件规定,外来人员不能上山采挖虫草。主持人年珠局长要求我能否上讲台对此作进一步解读。
我走上讲台,面对全区82家法院执行法官,作了以下解读:虫草采挖证是上山采挖虫草的许可证,有了该证件,就可以在该年度上山采挖虫草,就有不菲的收入,因此,采挖证的背后是一种财产性权益。拍卖虫草釆挖证是一种通俗的讲法,准确地说,是拍卖虫草釆挖权益。除了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性权益也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对象。
为了进一步论证,我结合前几年我在内地法院办理的一个拍卖被执行人租赁权益的案件予以说明。这个案件我曾在前天的讲课中提及,只是没有详细阐述:被执行人甲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以超低价的租金(每平方米每月租金1元)超长期(租期20年)出租给女儿开办的公司即被执行人乙,乙以市场租金(每平方米每月租金25元)转租。如果法院按常规拍卖甲的带租房产,程序上操作很简单,但由于租期长,租金低,很少有人愿意买这样的房屋,即使成交,价格也很低,故效果很不好。而且,法院无视这种明显规避执行的现象,其后果只会导致这种现象越演越烈,最终损害的是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所以,考虑到转租租金与承租租金之间有巨额的差价权益,我们法院把这种差价权益评估起来,把带租房产与差价权益一并拍卖掉,这是一起典型的拍卖财产加拍卖权益的案件。这个案件依该方式拍卖了117处房产,到位款项约一亿元。当事人十分满意,社会效果显著,浙江高院院长齐奇书面批示,对此案的办理予以高度评价。
至于自治区政府文件限制外来人员上山釆挖虫草,其背景是前几年个别村的村干部收受好处,私下大量发放虫草证给外地人,造成本地人虫草收入锐减,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为了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个全局性的重大目标,区高院要与区政府协调好,绕开这个规定。这种做法,内地早有先例。例如,某些城市实行房产限购,但司法拍卖房产不在限购之列。
听了以上分析,很多人已经明白我的意思。课间休息时,林芝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索朗达瓦对我说:讲课内容很实在,特别管用。贾未存院长也说,这几天最大的收获是创新执行方式打开了他们的思路。而更多人加我为微信好友,说是以后方便请教问题。
我希望,明年六月援藏结束前,我能看到西藏法院有成功拍卖被执行人虫草釆挖权益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