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践这周笑来老师“在生活中刻意训练、记录自己如何做出选择”的理念,特记录今天自己所做的一个选择。
下午在公司二楼做实验时,同事王胖胖问我知不知道哪里可以买公司的电动自行车电池,我告诉他公司在杭州的分厂都没有生产电动自行车电池,只有成都和安徽的厂有生产。他说现在去市场上买的话,一组要七八百块,所以希望通过公司渠道能优惠一点。这时我心里一个想法就冒出来了:反正我手头上有多余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要不我送他一组?后来想想这么做可能不大合适,电池虽然在我的手上,但其实是公司的财产。私自把电池送给他,往大了说其实就是侵吞公司财产啊。所以最后我就没逞强、没去争这个面子,直接和他说我也不知道怎么能买到公司的电池。
在这件事中,自己所做的选择依据不是人情和大方(说到“大方”,联想到前几天笑来老师说的“分享”的定义,很多人误以为“分享”是“把东西拿出来分给大家”,但是确切的定义应该是“把自己的东西拿出来分给大家”,如果你拿的是别人的东西,那可不叫“分享”,比如盗版),而是制度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