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形式分为两种,一种称为协议离婚,一种称为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我们熟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这是离婚形式中最常见也是最快捷的一种。
诉讼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一般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或者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想要争得子女的抚养权,就必须要知道两个关键点!
第一,知道法官裁判抚养权案件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因素有哪些?
①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此处的抚养能力并不单单指的是经济因素,还要综合考虑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在内。这些因素因为会牵扯到抚养人是否能充分行使及负担子女的权利义务,因此应当是首先考虑的因素。
②抚养人是否愿意抚养子女。
③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况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因此,可以由母亲抚养年幼的子女,而当子女成熟至性别认同阶段,再根据子女意愿考虑由同性别的父亲或母亲抚养。
④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稳定性。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
第二,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是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抚养意见》)的规定,我们可以将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分为三个梯度:
①两周岁以内:
根据《离婚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②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内:
对于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③十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已经具备初步的辨识能力及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