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这是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部署,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反腐惩恶的决心和意志。当前,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我们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研究新问题新情况,紧紧抓住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和表现,与时俱进破解实践难题。
一、紧盯腐败新特点,强化执纪执法穿透性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虽然本质上仍然是权力寻租、以权谋私,但是和拿钱办事这种传统腐败特点不同,呈现出非直接性的特点。在时间上,不寻求权力的即时变现,而是追求期权效应;在空间上,权力寻租不是点对点,一对一直接发生,而是有大量中间人和中间环节;在表现形式上,这类腐败行为往往利用“合法外衣”掩盖违法本质,且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形式越来越多样。要紧紧抓住腐败的新特点新方式,强化穿透性思维,提升执纪执法穿透性,深挖掩盖在民事、商业、投资等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多发领域,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二、掌握腐败新规律,提升执纪执法敏捷性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很强的间接性、市场性、隐蔽性、迷惑性,发现和查处难度加大,对治理腐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必须提高及时发现、有效处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能力。要深入分析新型腐败的表现形式,加强对腐败的本质、根源、发生机理等问题的分析研究,掌握腐败各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的规律,完善反腐败工具箱。通过“惩、治、防”同向发力,综合运用“数、智、技”现代化手段,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行业领域的监测监管,及时惩治花样翻新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快速反应、联合处置,加快执纪执法效率,压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生存空间让其无所遁形,全面提高腐败治理效能。
三、破解腐败新难题,引导执纪执法全民性
对于新形势下的腐败难题,就要对腐败行为全覆盖执法,增强法律的威慑力,让潜在的腐败行为者认识到违法的严重后果,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实现对腐败的执法全覆盖,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着力健全监督贯通协调机制,推动形成衔接顺畅、配合有效的监督工作格局,注重调动各方力量,不断凝聚工作合力,变“单兵作战”为“协同会战”。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抵制腐败、维护正义不仅是责任,更是义务。只有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才能真正创造一个清明的社会环境,推进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健康发展,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社会。
只有将反腐倡廉融入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广大干部群众齐心协力才能真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环境。通过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