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节通常考1单1多。
一、2014至2019真题考点梳理总结
1.考点1:调解
7次,2014人民调解;2016仲裁调解;2017、18行政调解;2017、18、19法院调解。
人民调解:
中国特色。自愿原则。非终局,但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效力等同于成年人书面合同。
注: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在调解协议生效30天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后,即转向终局,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行政调解:
①两个前提:一是应当事人请求;二是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纠纷。换句话理解:住建局长调解工地纠纷属于行政调解,调解工地项目经理两口子离婚就不是行政调解。
②行政调解有2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对一般民事纠纷调解;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某些纠纷的调解。
言外之意:政府出面的调解仅限于乡镇政府,县以上政府不参合这些事。
③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不具备强制约束力。
注:教材不是很严谨,这里想表达的应该是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我国法律中,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是2个概念。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或司法确认,以及仲裁裁决的才有强制执行力,所谓强制执行,指你必须按这个执行。
而法律约束力,更多是指法律承认的双方协议内容,即合同约束力。合同违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请求对方执行协议内容,这时法院可以判决执行,对拒不执行的才可以行使强制执行。
两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法律约束力还要经过司法程序,才能上升为强制执行力。而且严谨的说,比如合同约定的内容,在走司法程序时,还有司法审查的过程,可能经过审查,部分约定不合法不合理,不予以司法认可。
仲裁调解:
仲裁前,可以调解,也可以不调解,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应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仲裁庭要么制作调解书,要么据此做出裁决。两者的法律效力相同,区别在于: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才有效,裁决做出即有效。
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做出裁决。法院调解:同样是自愿原则,所有调解都是自愿原则。
法院调解,可以审判员1个人主持,也可以合议庭主持。
调解成功的,法院应做出调解书,但3种情况可以不制作: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公章,送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
注:是加盖法院的公章,不是审判员、书记员的私章。
2.考点2:和解
2次,2018、19。
和解和调解的区别:和解没有第三人参加。
①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前,此时和解成功,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也不得任意反悔。
②和解也可以发生在诉讼中,这时虽然和解,但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调解,法院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从而结束全部或部分诉讼程序。结束全部程序的,即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
注:注意和解的法院调解书和法院调解的调解书是有区别的。
③和解也可以发生在诉讼后,即判决执行中。此时,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注:如果以后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这个和解协议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真题以外建议掌握内容
- 无。
麻烦顺手点个赞,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