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XX经营管理秩序,加强对XX的监督管理,保护各商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XX繁荣和健康发展,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XX经营管理制度》。
一、经营管理保证金制度
1.商铺经营者须于签订《XX联营合作协议书》时按协议约定一次性足额交纳经营管理保证金。
2.公司有权从经营管理保证金中扣除以下款项:
(1)商铺经营者应当交纳的因经营商铺产生的各种费用。
(2)商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等其他第三方支付的退货款或赔偿款等。
(3)违反经营管理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时时应当向公司或政府相关部门交纳的罚款。
(4)应向公司交纳的保底联营收益。
3.联营结束后,商铺经营者结清联营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后10日内公司将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商铺经营者。
4.经营管理保证金不足时,商铺经营者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保证金补足,每延期一天,须向公司支付经营管理保证金总额 %的滞纳金。
5.商铺经营者违反《XX联营合作协议书》的,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营业时间管理
1.商铺的营业时间暂定为每天的 点到 点。如有特殊情况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协商。
2.商铺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擅自关门、停业。否则由商铺经营者承担责任,公司有权对其处以3000--10000元的罚款。
3.如遇XX组织的营销、庆典等活动时,应按XX统一的时间安排无条件做出暂时性调整。
三、人员管理
1.商铺经营者根据经营项目类别自行招聘符合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如变更工作人员的,应报公司备案。
2.商铺经营者所聘用人员与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商铺经营者保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薪资、依法缴纳劳动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等费用。
3.商铺经营者所聘用人员须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如违反,公司有权处罚或要求商铺经营者撤换该人员。
4.商铺经营者所聘用人员的行为影响公司或XX信誉的,商铺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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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品(服务)管理
1.商铺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范围及《XX联营合作协议书》约定为限。
2.商铺经营者独立负责商品的进、存、销等一整套工作及费用。
3.商铺经营者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的规范要求,商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
4.公司有权对商品(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商铺经营者限期整改。
5.商铺经营者须保证商品品种齐全,库存商品充足。若不予配合,公司有权进行处罚。
6.商铺经营者不得对商品进行虚假标示及宣传。
7.商铺经营者保证商品(服务)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等其他权益。若有上述行为而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商铺经营者负责赔偿公司损失,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8.商铺经营者须妥善处理顾客投诉。
9.遵守并执行国家有关商品退换货制度和三包等相关规定,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为避免负面影响,如有顾客投诉事件的,公司有权处理裁决,商铺经营者应服从公司的处理决定并承担责任及费用,公司有权从经营管理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项。
五、价格管理
1.商铺经营者自行确定所提供商品(服务)价格,明码标价。
2.商铺经营者必须遵守商品(服务)价格的规定,保证在任何时候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种类同品牌同规格的价格。否则,商铺经营者须执行本地区同种类同品牌同规格商品(服务)的最低价格,并向公司支付 元罚款。
3.商铺经营者不得无故不使用统一的收银系统,私自收受款项或擅自提高售价或降低价格,或拒开、漏开、短开收银单据的,公司有权对商铺经营者处以每次(每笔)人民币5000元罚款。
六、广告管理
1 商铺经营者应当服从公司为提高XX经营业绩或其他有利于XX整体发展而举行的各项营销活动并分担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商铺经营者举办的营销活动必须经公司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
3.商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广告宣传。
4.商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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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统一安排XX整体的广告位,商铺经营者如须使用,另行签订使用协议。
七、门头管理
1.店招设计及材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
2.各商铺经营者需将店招设计方案交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制作安装。
3.店招门头照明设施电线从商铺中提前预留,不得乱接线路。
4.门头店招须经常维护保养,发现破损、变形或灯管不亮及时进行维修。
5.商铺经营者必须保证门头使用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安全责任。
6.店招及辅助照明应使用公司规定的材料和规格,按统一规定的尺寸制作,并在公司的指导下进行安装。对擅自设置及不符合标准的店招需自行整改、拆除。
八、环境卫生管理
1.严禁随地吐痰、乱倒污水、垃圾和随地大小便,违者每次罚款50元。
2.严禁把垃圾投入马桶或下水道,否则由商铺经营者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3.严禁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和停放车辆,违者限期搬出,公司有权强制搬出并予没收。
4.严禁在XX内乱涂乱贴或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树木及其它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和刻画,违者应负责恢复原貌并承担费用。
5.爱护XX绿化,不践踏草地、攀折树枝,不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等。
6.经营过程中不得制造噪音,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噪音污染。
7.严禁在商街、商铺内饲养犬类及家禽和在户门外烧香拜神,悬挂迷信物品。
8、严禁往楼下倾倒污水、抛弃垃圾、杂物、以免伤及他人或影响卫生。
9. 商铺室内力争做到门窗干净,无蛛网、积尘、商品整洁。
10. 行人和车辆不得通过和跨越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九、治安管理
1.XX内公共区域的治安由辖区派出所和物业公司共同管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有权对以下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
1)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
2)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3)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工具。
4)使用气枪在银街内进行射击活动。
5)不得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非法侵入他人商铺,损坏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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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造、销售各种赌具或利用商铺聚赌。
7) 利用商铺窝藏犯罪分子和嫌疑犯等不良人员。
8)制造、复制、出售或传播淫秽录像、物品等。
9)利用商铺进行嫖宿卖淫活动。
10) 不得随意在阳光银街内留宿非本店人员。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2.商铺内一旦发生偷盗等恶性事件,商铺经营者应立刻报告公安部门并保护现场。
十、公共设施管理
1.XX的一切公共设施归公司统一管理,商铺经营者不得占用、损坏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2.因建筑特殊性,凡造成玻璃幕墙等设施损坏的,均由XX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更换,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更换。
3.任何用户均不得私自改变物业的用途, 物业外观应完好、整洁、不得妨碍市容和观瞻,不允许封闭空中露台。
4.商户必须严格遵守《XX装修管理制度》及《物业管理协议》,维护XX室内外的公共设施设备,违者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消防管理
1.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全体商铺经营者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义务消防员。
3.严禁占用或封堵XX走道和出入口、商铺门口,严禁在通道上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等。
4.任何人不准在商铺内私自保存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安装影响消防广播和报警系统的音响、影视等设备,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6.严禁在公共区域燃烧物品,烟头和火柴余灰要随时熄灭。
7.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烧焊等作业。
8.严禁遮挡或改动消防栓、消防箱、喷淋、烟感器、巡更器、配电箱等。
9、餐饮商户必须安全使用燃气,燃气炉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孩子不要玩火。
10.按规定提前开启并检查商铺照明及用电器具,离岗前应及时关闭电源。
11.严禁在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不得遮挡、清除、改变消防标志。
12.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并迅速告知物业公司,关闭电源、燃气阀,切勿心慌拥挤,应服从消防人员指挥。商铺经营者应自行施救,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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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商户经营管理
1.商铺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必须到银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将其悬挂在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的行业,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文件。
2.商铺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XX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约定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3.商铺经营者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4.商铺经营者应当对经营商品的质量负责,严禁欺骗误导消费者。
5.商铺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商品,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不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不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十三、处罚规定
如商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须向公司交纳 元罚款,所收经营管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不遵守营业时间规定。
(2)故意损坏XX公共设施设备者。
(2)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被顾客投诉,在一周内累计达3次以上。
(3)殴打、漫骂、侮辱顾客或在XX内打架斗殴、聚众滋事以及其他损害XX声誉和形象的行为。
(4)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被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批评或处罚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商铺经营者应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