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住宅工程建筑轻质条板隔墙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常住建〔2019〕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住宅工程建筑轻质条板隔墙质量管理,规范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住宅工程使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提出以下要求:
一、设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2014)、《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通用技术要求》(JGJ/T169-2016)、《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 16-2014)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出具完整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明确轻质条板的主要技术参数,其中抗压强度不得低于5.0MPa,分户墙厚度不得小于200mm、其余内隔墙体厚度不得小于120mm。厨房、卫生间及有防潮、防水要求的部位不得采用条板隔墙;对条板隔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或钢龙骨框加强;条板隔墙内设置的暗埋配电箱、控制柜、暗埋水管、重物挂件等部位必须明确节点做法,条板拼缝处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必须明确防裂措施,以满足施工需求。
二、材料
所有轻质条板进场前必须按《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建〔2018〕182号)的规定进行登记。产品进场时,生产企业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供应等单位对进场的轻质条板进行验收,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尺寸全数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进场台帐,监理单位应建立见证台帐。对进场轻质条板由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抽检,同一单位工程不少于1次随机抽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物理力学性能、放射性核素限量检测。若抽检结果不合格,则已进场尚未使用的产品必须作全部退场处理,已施工的所有部位必须全部作返工处理。
三、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157-2014)等相关规范、标准、图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条板隔墙施工前应编制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包括隔墙排板图、安装构造图、具体施工方案等内容。施工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条板隔墙工程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墙,并经有关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条板隔墙防裂措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落实到位。接板隔墙工程必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隔墙抗冲击性能检测。安装水电管线时,不应在条板隔墙上任意开洞开槽,开洞开槽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不得在条板隔墙上进行敲凿。开关盒、插座位置四周应采用与条板相适应的材料补强修复,水泥条板隔墙上开的槽孔应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或专用填充材料填充密实,石膏条板应采用同类材料补强。
四、监督管理
参建的各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条板隔墙的质量控制,确保条板隔墙的使用功能。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本区域轻质条板隔墙的监管力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把条板隔墙设计质量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轻质条板成品及施工安装质量监督抽检、抽查,发现违反相关标准及违规行为的情况,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停工(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改正;对现场产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轻质条板生产单位,取消登记,并对相关工程和单位采取取消各类评优资格、扣除企业信用分、实施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