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叶女士:2017年7月2日上午,我孩子(3岁)在家门口玩耍,孩子奶奶在家中做家务。邻居小孩张某(10岁)走过来与他一同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我孩子左眼被张某用小竹竿戳伤。随即,双方亲友将我小孩送至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眼球挫伤并前房积血。此后,我小孩多次在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962.5元。在治疗过程中,张某父亲支付了医疗费6500元。后经鉴定我小孩左眼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对于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张某父亲认为已经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伤残赔偿就不愿意再赔偿了,如果要赔偿,只能赔偿一半。请问:张某父亲还需要对我小孩的八级伤残进行全部赔偿吗?
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在伤害事件发生时,你小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均对所使用工具及玩耍方式的危险性与可能产生的危害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尤其是你小孩仅三周岁,对事物基本无辨别能力,但双方共同参与玩耍,且其监护人均未在场陪同看护、照顾,从而未予及时发现、制止孩子接触危险物品或使用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物件进行玩耍,同属监护失职,故对本次伤害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故张某父亲作为张某的监护人,不应对你小孩的八级伤残进行全部赔偿。
雨检关工委“微信家长课堂”第四十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