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综合考查向第三人履行(涉他合同)和动产物权变动,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根据合同是否严守合同相对性原理,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合同均属于束己合同。最典型的束己合同即租赁合同。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涉及第三人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中,古某和张某签订鸽子买卖合同,买方古某依约对卖方张某享有债权请求权,当卖方张某向买方古某履行主给付义务时,买方古某指示卖方张某向第三人古晓(5周岁)履行,系向第三人履行。据此,古某和张某之间的鸽子买卖合同系涉他合同中的利他合同,即给第三人古晓创设权利。
鸽子作为动产,当然适用所有权物权变动的规则。依物权法定规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动产物权变动依“交付”。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包括两个要件:(1)主观上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2)客观上移转了标的物的直接占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本题中,张某基于买卖合同向第三人古晓(5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交付鸽子,即具有移转所有权的意思。但是,客观上,古晓因害怕“手一缩”,鸽子飞了,即张某客观上标的物鸽子的直接占有并未移转。因此,交付尚未完成。鸽子的所有权仍归卖方张某所有。故C项说法正确,当选。A、B、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有考生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维度分析该案,结论是相同的。
买卖合同背景下的“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形。其构成要件有二:(1)客观上标的物毁损、灭失;(2)主观上买卖双方均无过错。
本题中,客观上鸽子飞了,可以认为标的物灭失(当然,鸽子有可能飞回张某家,那所有权更归张某啦)。探讨的主要问题在于主观要件。首先,买方古某请求卖方张某将标的物鸽子交付给第三人古晓,并不存在过错。同时,古晓5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鸽子因害怕“手一缩”的行为更不能进行价值评价为“有过错”。因此,买方应认为无过错。其次,卖方张某是否有过错?有两种分析路径,即结论完全相同。路径一:卖方张某将标的物鸽子按照买方的请求向第三人履行不存在过错。依买卖合同下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原则,交付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因张某客观上并未完成标的物直接占有的转移。因此,风险由张某承担,鸽子的所有权归张某。路径二:卖方出卖动物鸽子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范鸽子飞走。本题中,卖方张某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有过错。该分析路径表明本案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无关,而是一个纯粹的违约责任问题。因此,因卖方张某未完成交付,构成根本违约,鸽子所有权还是张某的。
据此,无论从任何角度分析,鸽子的所有权均应归张某所有应无异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