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观的方案,不能因为其要解决的问题仅仅是设计美观,就将其排除在技术方案之外,而是应该从方案的整体出发,对于获得美感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考虑其是否可以实现除了美感之外的其他技术效果;
技术交底是专利代理人的日常工作之一,所谓技术交底就是代理人跟技术人员进行沟通,理解技术方案并帮助企业确定方案是否可以申报专利,以及申报什么类型的专利;
因此,专利代理人除了要具备良好的沟通理解能力之外,还必须掌握专利的保护客体相关内容;保护客体除了要明确发明和实用新型能够保护的类型之外,还有一个大前提就是方案技术性的判断,即判定一个交底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技术方案”;
那么什么叫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刚开始对这个“利用了自然规律”有点疑惑,难道在说明书中还要写明本专利采用的自然规律是什么吗?后来在专利审查规程中得到了解释,如下图所示:
根据审查规程的规定可以得出,一项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达到了技术效果的方案就是技术方案,而且,一般来说,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都是技术问题,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效果都是技术效果。
因此,专利技术性的判断核心就落在了技术手段的判定上,正如大老师所说,越是基础的问题越难回答,当初小丁就翻了好多书籍,寻找到底什么叫技术?但却找不到答案。
最终让我释然的答案是--即使在技术哲学领域,甚至连定义技术的方法都存在争议,更别说要找到让公众广泛接受的“技术”概念了,想要通过抽象的技术定义来消除专利保护客体方面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几乎是不可能的;
书上说,在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使用了技术手段时,我们难免要依赖自己在无数个案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经验或者直觉,它不是十分可靠,但我们也没有更好的选择;
那就分类讲案例吧,在小丁看来,与技术相比并列的概念大概有艺术、经济、政治宗教等等,法5条和法25条已经排除了一部分政治宗教类的客体,咱们就先来讲讲与艺术,也就是美学相关的案例吧;
首先,根据欧专局的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不论是在方法还是在产品权利要求中,美学效果自身都是不可专利的,但是,如果一种美学效果是通过一种技术结构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获得的,获得该技术手段是可以受到保护的;
同时,在我们的专利审查规程中也给出了类似的案例,该案例为一具有装饰性伞头的晴雨伞,如下图所示,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就是使得雨伞更加美观;
其权利要求书如下:
审查规程对该案的评述为:虽然说明书记载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使雨伞更美观,但是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确认,该发明实际上是采用在伞头设置透明气密内腔,并在其中充入液体和小装饰物这些技术手段,对雨伞结构进行改进,解决使小装饰物在伞头内可视漂浮这样的技术问题,从而实现了伞头能够呈现漂浮装饰这样的技术效果,至于雨伞美观只是该技术方案衍生的视觉效果,并不能由此掩盖其构成技术方案的本质。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内容构成技术方案。
因此,可以看出国内与欧专局采用的判定方式几乎相同,对于涉及美感的发明创造,重点考量的是,能够获得美感的方案是否具有技术特征,这些特征所反映的技术结构和手段除了获得美感之外,还具有其他技术效果;
下面就以一个带副框的眼镜案例来说明,专利号为CN98234730.8,无效决定号为4305,该案例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眼镜与其副框之组合结构,其在保持原有眼镜实用性的前提下,力求眼镜整体外表之美观、新颖、独特设计......
如下图所示,传统的主镜框和副镜框之间通过磁性元件吸附固定,在该专利中认为“如此设计使他人轻易能发现其外露及突兀之磁石设置,因此在外观上实显粗糙与不雅,且破坏了原眼镜之整体美感。”
为了克服上述粗糙与不雅,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如下图所示,其在主副镜框鼻梁上的设置了两个长方形槽口,并在槽孔内嵌设细长形磁石,磁石吸附将主副框固定;
主副镜框吸合后的效果如下:
进一步,该方案还在主镜框鼻梁中间设置定位孔,在副框鼻梁上设置定位销,以达到定位及防止滑移的作用;
该案的技术效果为,本实用新型采用特殊设计的鼻梁,和体积细长的长方形磁石,因此无论该眼镜是否搭配副框使用,其在外观上都将给人简洁、明快之视感,不存在任何附加外露突兀部份,而从上下位置所观察到的鼻梁上磁石,亦保有设计上之美感,如特意雕饰般,因而可确保眼镜外观上之美观性与完整性。
该案的无效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该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只是本专利的眼镜整体美观,而仅以美观为目的的产品形状的新设计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该无效决定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眼镜与其副框至组合结构,在保持原有眼镜实用性的前提下,力求眼镜与其副框整体外表美观、新颖、独特;本专利具体公开了眼镜与其副框组合结构的形状和构造,其具有美感效果,同时也具有能够把副框与眼镜框组合、定位准确的技术效果,其形状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因此,本专利不是纯粹以美感为目的的产品形状的新设计,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了便于理解,相关法条小丁都改成了最新的);
因此,关于美观的方案,我们不能因为其要解决的问题仅仅是设计美观,就将其排除在技术方案之外,而是应该从方案的整体出发,对于获得美感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考虑其是否可以实现除了美感之外的其他技术效果;
由上述案例可以得知,以后如果遇到美观不是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时,我们可以从技术手段以及该手段所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出发,说明美感是由技术手段带来的,而且除了美感之外还有其他的技术效果;当然,代理人在撰写时,还是尽量不要把具有美感作为技术问题了吧;还有,如果交底的时候发现真的仅仅只是好看的话,我们还可以建议客户申报外观设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