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最早始于90年代的英国,目的是将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引入民间社会资本的参与,从而发挥民间资本的高效与长处,适当回避政府在该方面的短处和风险。
广义的ppp,Public-piviate-Relationship ,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形式,包括: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项目全周期的合作。而狭义的理解,也就是目前我国普遍广泛操作的模式:投融资。
ppp模式在我国属于新生发展事物,各行各业都在寻找着与ppp的交集,似乎很多难题困局有了ppp就会迎刃而解。当然,多数的困难也是集中在资金方面。对于一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项目,政府没有足够财政力量投入,需要民间社会资本的进入;而对于一些非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也是削尖了脑袋,想尽办法包装成符合条件的ppp项目。究其原因,ppp项目都会由国家财政兜底,(现在已取消财政兜底的保证)风险很低,回报固定。所以放眼看去,项目都在寻找ppp,ppp也在寻找项目,但ppp项目成功的有,问题也很多。
首先,看到ppp项目,大家第一反应,容易筹措资金。但实际上,进行市场调查分析后发现,大部分的资金来源仍是金融机构。多数的ppp基金也好、资管也罢,都是与银行合作,将银行闲置的放贷资金,以项目财政兜底或政府采购服务的担保方式进入ppp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进入的情况并不理想,ppp变成了政府找了一中介在自己玩。
其次,发现许多ppp项目,轰轰烈烈的上了,悄无声息的完了。比如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北京鸟巢项目等,项目开始时,真是举国关注,而项目建成后,就冷清冷落多了。问题的关键,没有形成资金的回流,成了“赚了吆喝却赔本”的买卖。
再次,ppp项目的有限性。因为ppp界定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框架内,也就是指,原本需要政府独立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内,真正公私合作的空间体量不大,甚至公私合营改变了原来这些服务的纯“公”性质,而出现许多未曾出现的问题。比如,昔日由政府政策解决的障碍,现在要由民营企业和资本独自面对。
综合上述的问题,我们应当看到,ppp并非是“一辆高速列车”,搭上了都可以高速前进,他在我国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急需对症解决,否则这个被联合国在1998年公布的“政府、营利性企业、非营利性组织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我们很快会说,他曾来过。
我认为,在解决问题环节中应把握一下几点:
1、社会资本不愿进入也不敢进入的原因是ppp项目投资长、见效慢,甚至是低盈利,不盈利。针对这些特点,怎样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成为一个课题。单纯靠政府承诺固定回报,这不是解决问题的长久之计,因为固定回报实质是变相延长了政府财政的支出周期,适当缓解了财政压力,但民营资本并未寻找到他的价值和意义所在。我们可以在这个窗口开放,使民营资本找到或拓展出发挥其增值效益的空间和可能,这也才合作双赢的目的。
2、ppp项目需要周详的前期设计考虑和审查安排,避免对项目预期的盲目乐观,这样才能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有的放矢的解决。对于合作各方的焦灼点就是如何盈利,这就涉及到如何运营,以及多种运营模式的选择配合。所以ppp项目的开展还只是开始,项目的持续发展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
3、针对ppp项目的狭窄界定,我认为应该放宽思路,大胆尝试,不要被其定义和经验所限制。既然联合国定义他为一种多方合作关系或模式,那合作的范围和内容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有所变通,不一定非是公益项目、基建项目,许多新型发展项目也可以尝试运用ppp模式,只是需要厘清合作各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