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介绍一下中国古代有关男性同性恋的记载。事实上,男同的记载还是比较多的,因此挑一些有代表性的来讲。
【分桃】
《韩非子·说难》记载道:
弥子名瑕,卫之嬖大夫也。弥子有宠于卫。卫国法,窃驾君车,罪刖。弥子之母病,其人有夜告之,弥子轿驾君车出,灵公闻而贤之曰:“孝哉!为母之故犯刖罪。”异日,与灵公游于果园,食桃而甘,以其余鲜灵公。灵公曰:“爱我忘其口味以啖寡人。”及弥子瑕色衰而爱弛,得罪于君,君曰:“是尝轿驾吾车,又尝食我以余桃者。”
故事大意是:弥子瑕是卫国的嬖大夫,在卫灵公前很得宠。根据卫国的法律,私自驾国君车子的要处以断足的酷刑。弥子瑕母亲病了,弥子瑕便假传命令驾着卫灵公的车子回家。卫灵公听说之后却夸赞他孝顺,没有治他的罪。有一天,弥子瑕同卫灵公一起在桃园游玩,他吃到一个很甜的桃子,便把这个没吃完的桃子给了卫灵公,卫灵公认为这是弥子瑕深爱自己的表现。可是后来弥子瑕年纪老了,宠爱淡薄了,卫灵公却说:“这个人本来就曾经假传命令驾驶我的车子,后来又曾经给我吃剩下的桃子。”
【龙阳】
《战国策·魏策四》记载道:
“魏王与龙阳君共船而钓。龙阳君得十余鱼而涕下。王曰:‘有所不安乎?如是,何不相告也?’对曰:‘臣无敢不安也。’王曰:‘然则何为涕出?’对曰:‘臣之始得鱼也,臣甚喜;后得又益大,今臣直欲弃臣前之所得矣。四海之内,美人亦甚多矣,闻臣之得幸于王也,必褰裳而趋大王,臣亦犹曩臣之前所得鱼也,臣亦将弃矣;臣安能无涕出乎?’魏王曰:‘误!有是心也,何不相告也?’于是布令于四境之内,曰:‘有敢言美人者,族。’”
龙阳君是魏王的男宠,与魏王钓鱼时向魏王哭诉,认为自己是靠姿色得到宠爱,但很担心天下美女何其多,会有其他的美人得到魏王的宠爱。而魏王为了安抚龙阳君就想他保证说:如果有谁向我提进纳美人的,我就诛他九族。
【断袖】
《汉书·佞幸传》记载道:
“(董贤)为人美丽自喜,哀帝望见,悦其仪貌,宠爱日甚。出则参乘,入御左右。常与上卧地。尝昼寝,上欲起,贤未觉,不欲动贤,乃断袖而起,其恩爱至此。”
董贤英俊潇洒,又是御史董恭之子,因而被选为太子舍人。哀帝在与他的交往中产生了爱恋,封他为董门郎。哀帝非常宠爱董贤,无论何时何地都和董贤待在一起。有一次两人一起睡午觉,哀帝起身时发现自己的袖子被董贤压住,但不愿惊动他,就割断了被压住的袖子。
【男娼】
《癸辛杂识》记载道:
“书传所载龙阳君、弥子瑕之事甚丑,至汉则有籍孺、闳孺、邓通、韩嫣、董贤之徒,至于傅脂粉以为媚。史臣赞之曰:“柔曼之倾国,非独女德。”盖亦有男色焉。闻东都盛时,无赖男子亦用此以图衣食。政和中,始立法告捕,男子为娼者杖一百,赏钱五十贯。”
大意说的是:自古至今(根据作者年代,这里的今指的是南宋末年)都有男同性恋,而有些人甚至为了衣食去卖娼。到了政和(宋徽宗赵佶的年号)年间,官府立法,男性为娼的要杖责一百下,罚五十贯钱。
由此可见,宋代时确实存在着男性卖淫的现象,而服务对象当然也是男性。到了后来的《红楼梦》中也有男闾,即男妓院的记载:“今夫至贱之类莫如优伶,而优伶之中莫如小旦。乔装美女,非同鲍老登场;献媚后庭,别阐男闾生面。”
【勇巴】
《矶园稗史》卷之二有记载:
“京师士大夫一时好谈男色,讳之日勇巴。”
“勇巴”是明代京师一带士大夫之间谈论男色的讳称,而这也可能是古代对男同性恋最隐晦的一个称呼了。其实这是一个拆字游戏,将“勇”的上部偏旁置于“巴”上,则字形似“男色”。
【契兄弟】
《万历野获编》记载:
“闽人酷重男色,无论贵贱妍媸,各以其类相结,长者为契兄,少者为契弟。”“今乃有称契儿者,则壮夫好淫,则以多赀聚姿首韶秀者,欲讲衾裯之好,以父自居,列诸少年于子舍。”
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福建地区。该风俗对同性恋者间的关系比较认真,基本上不存在卖淫现象。相反,契兄弟、契父子同居,往往通过一个类似于婚姻仪式的过程,同性恋者之间的关系比较固定。而且,这种行为是公开的,得到父母亲朋,甚至是社会的认同。契兄弟、契儿除一些两情相悦情形外,多是贫困家庭将自己姿色妍丽的孩子送入另一人家,收取所谓“聘礼”。且作为契弟的一方,日后生计及娶妻等费用皆由契兄一方负担。在闽之邻省广东,亦有相同的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