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馒头因资金周转需要,找白菜借100万元,白菜担心馒头无还款能力,馒头便找来山西铁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铁锅公司”)做担保人,黑锅作为铁锅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白菜签订担保合同。现还款期限已至,馒头无力还款,白菜要求铁锅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问:铁锅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1]。因此,以是否取得公司授权为依据,分以下四种情形讨论:
情形一:
铁锅公司就担保事宜作出内部合法有效决议,公司法代黑锅据此决议与白菜签订担保合同,则担保合法有效,铁锅公司应承担100万元担保责任。
情形二:
铁锅公司未就担保事宜作出内部合法有效决议,公司法代黑锅未经授权擅自为馒头提供担保。为保证债务人馒头借款顺利,铁锅公司法代黑锅伪造了公司内部决议、章程等整套授权文件,债权人白菜进行了形式审查,据此善意与铁锅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此种情形下,担保合同有效,铁锅公司应承担100万元担保责任[2]。
情形三:
铁锅公司未就担保事宜作出内部合法有效决议,公司法代黑锅未经授权擅自为馒头提供担保。为保证债务人馒头借款顺利,铁锅公司法代黑锅伪造了公司内部决议、章程等整套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存在重大瑕疵,债权人白菜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或白菜因疏忽大意未要求黑锅出示铁锅公司内部授权文件。依据《九民纪要》规定,白菜此时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3]规定,铁锅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馒头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即铁锅公司承担不超过50万元的担保责任。
情形四:
铁锅公司举证证明白菜明知黑锅超越权限还与其签订《担保合同》,
或举证证明白菜明知公司未就担保事宜作出决议或决议系伪造或变造还依据协议与其签订《担保合同》,则担保合同无效,铁锅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4]。
律师建议
针对债权人:根据《九民纪要》规定,为实现担保人的担保权利,需公司提供章程(加盖公章、法代签字)[5],并需公司提供依据章程就担保事项所作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加盖公章、法代签字)。如此,担保公司应当完全承担担保责任。
针对公司:依据《九民纪要》,公司完全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在司法实践中,完成此类证明很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至关重要。
注释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七条规定:“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八条规定:“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条规定:“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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