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答复: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决定改变子女姓名,是不妥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如果真发生变更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变更回来或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