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的法国实行皇家赦免制,戴罪之人可以通过陈情求赦而免死脱罪,赦罪书是由此产生的一种特殊文献。在《档案中的虚构》这部名著中,著名新文化史家娜塔莉·泽蒙·戴维斯对赦罪书的讲述者、书写者、审阅者,及其叙事结构和技巧进行精心分析。她的着眼点并不是档案的内容如何血腥猎奇,而是其作为一种文类的特性和制作过程——人们如何出于现实的目的(获得赦免)讲故事,如何说明动机。“如何通过叙述来理解始料未及的事件,并使之与当下的经验相吻合。”
娜塔莉·泽蒙·戴维斯
Natalie Zemon Davis
(1928 - )
我还是个学生的时候,老师时常教导我们要成为科学的历史学者,只有剥下文献中虚构的成分,才能得到真正的事实。要想发现1529年7月22日事件的真相,我们必须校正托马·曼尼特别的辩护。什么是赦罪书的“文献价值”?最近的一项研究提出这个问题,并总结说14世纪和15世纪的某些文献是“一派不实之词”。尽管如此,历史学者曾经并继续借以使用这些文献的重要途径相当多,无需太担心它们的文学框架。在研究节日习俗、不同社会环境和年龄层的暴力及复仇、对国王的态度、国王的形象及其他社会文化规范时,它们向来都是珍贵的原始资料。我们很容易看出托马·曼尼的故事如何提供关于打老婆和小镇卖淫的有趣的细节。
我想采取一种不同的策略。我想让这些档案中“虚构的”方面成为分析的重点。所谓“虚构的”,我不是指它们捏造的部分,而是词根“fingere”其他的、更广泛的含义,即它们的构成、塑造和定型的成分:也就是叙述的技巧。当下关于“真实的”、“历史的”与“虚构的”之间关系的争论中,我认为我们可以赞同海登·怀特的见解,即世界不只是“以精心结构的故事的形式,具备中心主题,还有完整的缘起、发展和结局来展现自我、供人探察的”。在各种各样定义历史叙述特性的努力中,我想我们可以同意罗兰·巴特、保罗·利科和列昂奈尔·戈斯曼的观点,即呈现在作者和读者看来都真实、可信、有意义和可解释的一个陈述,需要对语言、细节和次序进行选择。
按照文艺复兴时期修辞学家和文学理论家的分类,赦罪书是一种混合文类:一份说服国王和法院的司法申请,一份关于某人过去行为的历史陈述,同时也是一个故事。这三种文类都含有制作和塑造的作用。正如16世纪修辞学家达尼埃尔·奥热指出的,借用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司法用语是审议的、演示的与法律的三种讲演术中的一种;它像其他文类一样需要“修饰”。在那个时代,动词feindre本身就具有“创作”的含义,而不仅仅是掩饰;它的结果就是“虚构/小说”。诚然,虚构性创作的表达方式最适用于诗歌或小说,而不是历史,因为历史被越来越推崇为(但实际并不总是如此)“干瘪”且“不假修饰”的真相。但是虚构的修饰并不必然使叙述变得虚假;它也可以使叙述栩栩如生,或带来道德上的真相。一段历史的塑造或渲染未必就意味着伪造;这条界线置于何处是当时具有创造性的争论之一。如果不是从16世纪的定义出发,那么,寻找赦罪书“虚构的”层面,就难免沦为寻找骗局。
在20世纪的研究成果中,文学专家关于如何组织叙述的论述让我获益匪浅,但我作为历史学者的视野不会聚焦于故事的形态、普通语法的生产或随时随地都可能找到的功能、“表征”及观点的组织。相反,我所探询的是这些问题的证据:16世纪的人们如何讲故事(尽管是在特殊的赦罪故事中),他们心目中的好故事是怎样的,他们如何说明动机,以及他们如何通过叙述来理解始料未及的事件,并使之与当下的经验相吻合。我想弄明白,他们的故事如何因讲述者和倾听者的不同而变化,以及这些情节规则在司法的暴力和恩典故事中是如何与同时代更广泛的解释、描述和评价惯例相纠结的。在这方面,我的方法与芭芭拉·海恩斯坦史密斯的建议有部分相似之处,即密切关注创作故事的方法和背景以及叙述者和听众在这个过程所关心的事物。但我也会考虑在事件发生之前已经植根于16世纪当事人的思想观念和生活的“结构”:由法律约束所决定的可能的故事轮廓,以及从过去听故事、讲故事中学会的或源自其他文化结构的叙述取径。
在探究故事的技巧之后,我会绕回到他们对“真实事件”的忠诚,或至少与别人的叙述一模一样的事件,并追问讲述事实与故事结局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以及真相在社会上大致处于何种状态。社会史学家和政治史学家的关注也会突然出现在这里——不是从很多故事抽离出来的孤立的主题,而是叙述或执行叙述的步骤。你不会读到任何数量上的估计,比如,在16世纪人们杀人所用武器的种类,但你会听说人们讲述如何运用武器。你不会读到对政治犯罪本身的分析,但你会被要求思考国王在所有赦罪故事框架中的重要性,以及赦罪故事在加强其统治地位上的作用。最后,我会探讨这些双手沾满鲜血的人所做的有利于自己的叙述,在何种意义上可与出版的犯罪记录和玛格丽特·德纳瓦尔、诺埃尔·迪法伊等文学名人撰写的小说相提并论,加以比较。这些文学名家需要国王这样的读者,但他们并不需要他的赦免。在一个短篇小说和中篇小说使用许多具体细节作为真实度的标记,并经常宣称是在重述真实事件的时代,它们与档案中的虚构有何相似之处?
还有,我为什么选择赦罪书呢?因为它们是出自16世纪法国下层阶级(当然也来自下层的他者)之口的相对连续的最佳叙述资料之一。出自农民和工匠之手的信件和回忆录寥寥无几。婚约、遗嘱和其他契据汗牛充栋,它们告诉我们很多甚至不会在落款处签名的男人和女人的行为、计划和情感,但文书本身被公证人的程序和格式所限制。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赦罪书也是合作的成果,但它们给予公证人所倾听的对象更广阔的空间。16世纪某些辖区犯罪案件中的证词和审问记录还保存至今,它们是反映人们陈述事件的方式的宝贵证据。但是目击证人得将他们自己局限于一宗犯罪案的所见所闻,而他们的故事经常缺少开头和结尾。例如,1546年,在里昂两个熟练的剃须匠和一个女仆为他们的女主人计划毒杀男主人作证。他们陈述了女主人告诉他们关于下毒的事,他们揭发阴谋的行动以及那对夫妻之间的是非;但他们几乎说不出动机,除了那个妻子在一个顾客问她为什么闷闷不乐时的回答(“我高兴不起来,因为我被虐待了”),而且他们也说不出事情的结局。
至于犯罪诉讼中的被告,他们的证词通常每时每刻都受到法官的主导。读读里昂印刷工人加利奥·蒂博的证言,并想想如果他是在请求赦免会有什么不同。
问:印刷工人所说的Forfants是些什么人?[在1565年的一次审判中,一个法官质问加利奥]
答:就是那些召集他们做低薪工作并带徒弟的人。
问:那些被叫做Griffarins或Compagnons的人呢?
答:他们就是他这种人。
问:Griffarin这个词是什么意思?
答:不知道,但其中一个含义是,他们共同办的某些宴会,以及他们把钱放在一个盒子里用来救助他们之中的贫困者……
问:何日何时里昂的印刷工人发生斗殴,造成其中一人被杀?
答:那场斗殴发生在四旬斋期间一个星期日的晚餐后,有个叫艾梅的男子被杀。
问:他是怎么被杀的?
答:在斗殴中,但我没看到殴打,只是听说……
问:他有没有参与过其他打斗?在哪?什么时候?
答:没有,除了反抗要杀他们的天主教徒的那一次。
这个Griffarin工人的故事被肢解为许多问题,其中某些是被拷问出来的,而只有那个认为他因杀害Forfant应该被处决的法官,才把这些问题串成一个单一的故事。
通过一份赦罪书(一旦它被法院批准),国王的恩典使一个人免受处决,同时也阻止或限制与处罚同时执行的没收财产的皇家处分,或——援引程式——“赦免罪行……且免除所有处罚、罚款,以及肉体、刑事和民事伤害等随之而来的结果……并且恢复求赦者的好名声,归还其财产。”糅合在国王命令中的是一个故事,而这正是求赦者想讲述的。我们的主题正是这种求赦故事的创作及特点——或许,我应该说这种种求赦故事,因为赦罪故事的种类如此之多,它们足以让桑鲁卓畅谈不止一千零一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