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于欢案子的出现是母亲欠债,遭受11名欠债人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极端凌辱之后,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整个案件中,于欢都处于被欺负、被凌辱的状态,但案件审判的结果却是被凌辱者无期徒刑,而凌辱者却什么问题都没有。
在11名讨债人讨债的过程中,死者杜志浩强行把于欢和母亲带到接待室,说一些难听的话侮辱于欢和母亲,什么难听就骂什么,甚至还打了于欢。并且,杜志浩还脱掉裤子露出下体对母亲进行侮辱。之后,有人电话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并没有制止讨债人对于欢母子的行为实行控制,只是口头说了下“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而且,也没有对讨债人进行思想劝诫。在警察离开的过程中,于欢和母亲想跟着警察出去,结果被杜志浩等人实施阻止,于是,于欢拿起刀朝讨债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志浩等等人仍然围了上来,无望的于欢拿起刀进行了捅刺。之后,刚离开的警察迅速回到现场,并把于欢逮捕了。整个事情就是这样的。
在审判的过程中,聊城中院认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极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于是判处了于欢无期徒刑。
从整个案件的发生,到判决,我都觉得于欢的判处太重,不应该如此判刑,虽然说法律是刚性的,是不可违背的,但法律也是有依据,也是有根据,要判得公正,不能仅是就死者的死作为判决的要点。若要真判,就要对整个案件的所有人进行判决。
第一,先判出警的警察存在不作为之罪。22时13分,警车抵达案发现场。4分钟后,22时17分许,民警走出办公大楼。在这短短的四分钟里,民警没有对讨债人的行为作出任何的处理,甚至都没有清楚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是一趟无用的出警。而且,在于欢母子想跟随着民警出去的时候,民警并没有作出任何的举动。若民警能在这个时候有所作为,哪怕只是对于欢母子给予一点点的安全感,我想,于欢也不会作出捅刺的行为;若民警能严肃劝诫讨债人,而不只是嘴上说了一句“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我想,结果也会大大的不同。所以,聊城中院要审判,第一个先判民警不作为之罪。
第二,要判讨债人无所不用其极的讨债行为。在讨债的过程中,讨债人辱骂、抽耳光、脱裤子露下体等等无所不用其极的讨债行为,这个跟黑社会有什么区别。在这个严打黑的社会里,依然存在这种黑社会行为,更要以这群讨债人的行为为典型,严加整治,才能让整个社会和谐和美好。
第三,要判于欢防卫过当。在这个案件中,最无辜的是于欢母子。虽然是欠债,但是在已偿还那么多钱的情况下,母子二人已是生活困苦,若有一分钱,我想他们也会拿出来送给讨债人。可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钱还,也不是她们所想的。而且,于欢在开始受到辱骂、抽耳光等等侮辱的时候,并没有萌发刺人的想法。在长时间的凌辱里,他都没有做出任何反抗的举动,而是在警察来了又离开后,他才真正拿起了刀子保护自己和母亲。从于欢的行为来看,有两点原因:1.警察来了又离开,并没有对讨债人的行为作出任何批判,所以在讨债人看来,他们的行为是合理的,是理所当然的。在警察离开后,可能凌辱的手段会更加残暴,更加恐怖;2.一直忍受凌辱并没有任何效果,反而更加助长了讨债人的行为,也让自己和母亲的安全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无望之下的于欢,绝望之下的于欢,不得不冒着杀人偿命的后果保护自己和母亲。而且在他拿起刀子的时候,并没有立即就刺向讨债人,而是跟他们明确别过来。但是讨债者并没有听从于欢的话,而且一群人围上来,于是于欢作出了防卫行为,向他们真正拿起了刀子。或许,在这个时候的于欢,看到一群人围上来,以为更加残暴和恐怖的凌辱手段要向着自己和母亲开过来了,这样的恐惧心理特别适合这种氛围下的受害人于欢。我想,是讨债人的逼迫才使于欢作出这种行为的。虽然他们手无寸铁,但是11个人,于欢只有两个人,他们的武器正是人多势众。
在我看来,于欢被判处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实在是太重太重了。审判应该从当时的环境考虑,而不能仅仅以于欢手上有武器,讨债人手上没武器;于欢毫发无损,讨债人受伤,这种表面上的证据为理由,作出如此无礼的判决。
真的很希望,聊城中院能立足事实背后的证据,还于欢一个判得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