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借贷关系 合伙关系 结算款 律师费
要点提示
当事人双方因合伙关系产生的钱款,经结算后,转换成借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认定。
案情简介
余某与韩某因进口香蕉业务认识,2013年双方决定合伙进口香蕉到国内销售,其中韩某负责国内销售和收款,余某负责进口香蕉事宜,各自按约定出资。2015年双方认为市场不景气,决定停止合作,并签署一份《终止合作协议书》,其中约定韩某还需向余某支付90余万元结算款。其后,韩某向余某支付了一笔30万元后,到约定支付日期,韩某向余某提出想借剩余款项中的30万元,约定月息3600元,三个月结息一次,借期半年,到期还本。韩某向余某写下一份标明”现金“的借条,并于3日后将结算款中的30万余元还清。截止2016年10月,韩某又分两次向余某支付了3.6万元款项,虽然余某多次向韩某催款,但是韩某一直未还清钱款。最后,余某到法院起诉,诉请要求韩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
法院处理结果
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伙关系,不是借贷关系。虽然写了一份借条,那借条是为了另外再借30万元款项,既然余某未实际支付款项,则借贷关系不成立,而且2016年韩某还归还了3.6万元的结算款。原告认为双方达成的借款合意合法有效,双方都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正因为双方都认可该笔借款本金是合伙生意的结算余款,才特别约定借款为现金,并非被告所说的原告还要另外借一笔款项给被告。2016年被告向原告支付的3.6万元款项实际应为借款的10个月利息,归还的日期也符合常理。法院最后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
案件评析
廖瑞律师接受了原告余某的委托,本案中借条中对借款本金的说明是”现金“,正确的说法应为合伙生意的”结算款“,如果余某在借条中要求写成结算款的话,那么本案证据链更为完整充分。
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原告一方来说,首要的是诉讼后拿到钱。因此,廖瑞律师在接受案件的第一时间,先在失信人名单、公开的判决书中查询了一遍有关韩某及其公司的信息。因未查到韩某的信息,在起诉时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为最后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支持。
对于被告一方来说,尽管金融机构大多只在失信人名单中对其进行审核,但是作为有大量经营资金需求的企业家来说,合作的单位或贷款人却可能从公开的判决书等信息中查询其可能存在的债务风险,维护自己的债务风险信息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