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所欲讨论的自由,乃是他所谓的“社会自由”:
...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人们对自由的理解和追求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在旧时,自由和权威之间的斗争表现为臣民或某些阶级的臣民与政府之间的斗争。那时的自由,是指对政治统治者暴虐的防御。统治者的权威来自继承或征服,与人民处于敌对的位置,他可以按照自己的喜恶行事而不顾人民的喜恶。自由的目标,就是要对统治者施用于群体的权力划定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的自由。
人类对自由的追求进入到下一个阶段:如果统治者是出于选举而产生,为选举他的人民负责,并且可以及时地撤换,才能保证政府权力不被滥用。统治者的利害和意志应该和人民统一起来,人民无需防御自己的意志。
在理想的意识形态中,上述理论似是一条自明的公理。可是,当一个民主共和国终于实现时,现实远非人民梦想的那样:
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说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至于所谓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
约翰.密尔称之为“多数人的暴虐”。对“多数人暴虐”的防御并不亚于对君主统治者暴虐的防御。
需要看到的是,当社会本身成为暴君时(即社会作为集体凌驾于构成它的个人之上时),它的暴虐手段并不限于(1)通过公共权威的措施来施加影响,还包括(2)通过舆论、道德、趣味、习俗等约束甚至阻止个性的发展,将那种源自优势阶级利益和优越感的好恶取舍强加给所见不同的人。这种奴役到灵魂的暴虐更应当防御。
约翰.密尔在引论结尾指出,凡属社会通过强制和控制手段对付个人之事,都要满足这样一条简单的原则: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能是自我防卫。
也就是说,个人或集体要想对他人施加影响,唯一正当的理由就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人们不能强迫一个人去做或者不去做一件事,说因为对他有好处,无论是物质上的好处还是精神上的好处。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启发:
引论中最为振聋发聩之处便在于约翰.密尔谈到的社会对灵魂的奴役。社会的好恶、准则之所以得到贯彻,不仅在于法律或舆论的支持,很多时候在于我们对它们的奴性服从。这里并不是说我们要反对一切道德、一切价值、一切规范,而是在于我们对他们的服从是出自我们的理性、合乎必要,而不是奴性的服从。
即便在旧时,统治者对臣民的统治也不仅仅是通过暴力手段达成的,而是将外在的统治秩序深深植根于人民的自我意识中,这种对统治秩序的内化认同便是我所理解的奴性。在一定程度上,所谓的个人自由也就是对这种奴性的反省与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