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一出台,让女人们觉得很不爽,感觉自己的利益受损了,不受保护了。也让有婚前财产的男人们淡定了,不担心财产被分割了。
无论男人还是女人们,都应该欣然的接受这个新规,婚还是要结的。毕竟《婚姻法》是保护婚姻为目的的,不是保护个人利益的。是促进婚姻更幸福的法律保障。
我们且来看一看2018年新婚姻法到底出了什么骇人的新规?大家最关注的还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一、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四、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五、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我认为现代婚姻应该进入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婚后生活费用AA制的时代了。
记得前段时间看了一位中国女人嫁给美国人后,关于婚内财产分明的案例,颇有启发。美国婚姻内的财物是很分明的,谁使用谁付费,共同使用共同付费。我觉得这很公平。这个中国女人说,他们共同去机场接她的亲人的车费,她丈夫都当场要求付清。虽然有些不近人情。但形成习惯就见怪不怪了。就不会有太多的财产纠纷了,谈感情的时候不谈钱,谈钱的时候不谈感情。很好!
所以针对新婚姻法女人们要更独立了。女人要求绝对的男女平等,就必须在精神和经济上真真的独立起来。至于抚育孩子方面,女人显然付出的要比男人多很多,男人也应该明白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对等的。所以女人们可以要求在孕育孩子的前三年,男人提供经济上的绝对保障和补偿。或者《婚姻法》在这方面应该给予女人更多的保障。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直以来中国的女性在婚姻内都是比较隐忍的。都深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婚姻观念的影响。但近年来,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因素之一。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在不断的提高,以前觉得能凑合的,现在就不能容忍了。
据最新调查数据显示,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因素是婚外恋,占离婚总数的54.3%。现在居高不下的买婚房成本,彩礼等婚前财物都需要受到法律的保障。
从新《婚姻法》这些关于共同生活时间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确实是确保婚姻的长期稳定延续而制定的,志在约束男女双方共同经营婚姻的美满幸福。结婚成本大,离婚的成本也不低,出轨的和想通过婚姻分割财产的都会人才两空。所以最好安分守已的过日子,确保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但是,还是有人愿意以身试法,那么法律是无情的。总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